2012作者生存手册(也适用于网民)

飞行 2012-04-14 14:57:04

Ray
2012-04-15 09:36:10 Ray (从今往后,傻子都会笑)

狗屎

飞行
2012-04-15 09:52:18 飞行 (ღ小碗的故事专辑要重新做ღ)

我尊重每一个来小站留言的人,不过本人有点小小的精神洁癖,希望粗口之类的话能尽量不说,或者用英语和拼音缩写代替,比如,shit GS 谢谢理解哈

瑞瑞要腹肌六块
2012-04-15 10:51:12 瑞瑞要腹肌六块 (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

我只是想 大家不愿意发表著作的时候 没什么精神交流的时候 或者交流的都是无聊八卦 是不是xx的目的就达到了呢 连网都不用禁 =_,=

飞行
2012-04-15 10:54:06 飞行 (ღ小碗的故事专辑要重新做ღ)

我想,XX会说,你知道得太多了……

晴天
2012-04-15 11:33:11 晴天 (日光之下 都是捕风)

都是党国地!要欣喜地感恩地奉献给党国丫!争什么争,目无集体

考狄利娅的礼物
2012-04-15 13:04:28 考狄利娅的礼物 (你看,我像不像李尔王的小女儿。)

你怎么又调皮了呢。。。
7、如果你是一个记者,也最好考虑换个工作了,因为按照新著作权法第40条第4款,时事性文章不仅可以不经许可就转载,而且是绝对免费的,这也就意味着一个记者根本就是没有什么著作权了,如果你不能在自己的每篇文字下加注说明,你坚决不接受这种非常待遇,那么你辛辛苦苦写一辈子,也都是为他人做嫁衣裳。当然,某些根本不会发出自己声音和思想的时事评论员,可以无视这个提示。

时事新闻这类很多作品不是没有著作权的说法,而是著作权有合理使用原则从而不会像其他文艺作品一样保护这类需要迅速传播的作品,比如新闻、判决书、公布的法律等等,这类需要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的作品若是法律加以限制则会大大降低信息的流通传播速度,所以著作权法才会认定一些作品的合理使用而放弃对它的保护,而并不是说这类作品的作者就没有著作权。著作权是作品完成的时候就会被自动保护的,记者只要写完报道就有著作权了。

飞行
2012-04-15 14:24:12 飞行 (ღ小碗的故事专辑要重新做ღ)

嗯,谢谢阿迦补充,其实本来不想对这一条吐槽的,记者本来就是XX的宣传工具之一,但是昨天在围脖上看到一个传媒博士居然对一个抗议南海网被不署名就转了自己纪实性报道的记者大言不惭地说什么,新闻传播就是这样子,署名不署名都是正常的,真心无语了,所以就加了这条,可能我说的是有点偏激了,但法律条款就已然是道德最底线了,居然还有那么一些高知分子的道德是如此无底线的,如果我们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还把什么北欧的版权管理模式生搬硬套过来用,可想而知是什么结果,哼哼

飞行
2012-04-15 19:56:56 飞行 (ღ小碗的故事专辑要重新做ღ)

致吐槽我这篇吐槽文的人:曾经有很多人,想好好按照正常的法律思维给版权局提意见,包括我在内,但是,我发现,这样做毫无用处,因为根本没有几个人真的认为,著作权法和自己的切身利益有什么相干,我当初写了37条建议,在网上请求大家帮助提意见和转发版权局,可惜除了迦楼罗同学,无一人给我回应,现在我写这篇吐槽文的目的,就仅仅是告诉大家,著作权法和每个人都是有关系的,只要大家认同了这一点,即使不认同我整个文章,或者把我骂个狗血喷头,我都无所谓,我只希望更多人来关注那个每个人都即将被集体代理的并不遥远的未来。最后,我从来不指望著作权法的修改给我代来什么好处,这么多年工资涨物价涨,国家的稿费标准从来没涨,就已经足够说明这个国家对著作权的态度了,不需要再看什么法律,但是,我绝对不能容忍别人在抢走我私人精神财产的时候,还大言不惭地说,这就是国家财产,老子拿得天经地义,就好像一些人拿了人家博客的图片去放自己网上用,连署名都不放一个,还振振有词,说自己是在共享,不是盗版。我也根本不指望我这篇小小的吐槽就能改变多少人对著作权的看法,对我们这些创作者有最起码的尊重,因为事实上,在这个国家即使有法可依,也是无人执法的,也等于是没有著作权可言的,我曾经多次被侵权,但是从来没有因为著作权的相关法律得到过一分钱的赔偿,实际上,我也不想再继续创作什么了,所以,请喜欢吐槽的同学,对这篇吐槽文继续吐槽,但是希望还相信法律,想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的同学,能关注一下这个文章: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b99e9101012qjt.html
我是已经不指望任何好的结果了,但是我仍然还会支持所有期待好的结果的人们的正常的努力,祝愿你们,获得成功!

Ryusa Works
2012-04-15 22:15:28 Ryusa Works (自由音樂人)

從 G13 的微博看到消息於是過來看原文了。支持貴站提議,我在自己的音樂小站追加了一條公告:“若新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開始執行,本工作室將移除所有已公開發布的音樂作品。”或許從今以後跑到外站才靠譜了。

洛洛
2012-04-15 22:45:23 洛洛 (没文化,真可怕)

从微博过来看原文!!非常支持!!可是自己对著作权法的了解也非常有限,只能通过转载你的文章来让更多人能关注到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也希望国家版权局可以听到你们的声音!!有什么我们可以做的么?

Strelizeia
2012-04-15 23:08:59 Strelizeia (Make every day counts!)

我真的才知道,学习了,我们能做点什么?作为普通一份子?

蓝调共和
2012-04-16 02:37:24 蓝调共和 (我是玉娇龙的龙)

这篇文章中其实有不少误读。比如时事新闻的转载不需要作者授权基本全世界都是这样的,这里指的一般是时效性非常强的消息,通讯、特写等一般不归于此类,而且还要看是否有特别的声明。没有相反的证据,默认文章最初发表时的署名者就是作者也是常见的规定,这可以说是一种保护,即作者无需自证清白。

蓝调共和
2012-04-16 02:43:54 蓝调共和 (我是玉娇龙的龙)

还有对职务内的创作的理解也是有误的,专栏作者的作品一般不属于这种情况。所谓职务作品一般指的是所属单位明确要求员工创作的某项产品/内容,它的所有权是归单位的。如果该作品引起纠纷或官司,被起诉的也不是作者或编辑而是该单位的法人。这个规定基本也是全世界差不多的,是合理的。

建议就具体疑问直接咨询著作权的律师,他们的说法更靠谱。

蓝调共和
2012-04-16 02:51:21 蓝调共和 (我是玉娇龙的龙)

另外著作权包括诸多具体的权利,如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权利,很难用一句著作权概括全部。但在任何情况下,署名权都是绝对的,不管作品是否发表(也许永远都放在抽屉或硬盘里),从作品诞生之日起,署名权都是归作者所有的。

蓝调共和
2012-04-16 02:54:33 蓝调共和 (我是玉娇龙的龙)

2012-04-15 14:24:12 飞行 (ღ小碗的故事专辑要重新做ღ)

嗯,谢谢阿迦补充,其实本来不想对这一条吐槽的,记者本来就是XX的宣传工具之一,但是昨天在围脖上看到一个传媒博士居然对一个抗议南海网被不署名就转了自己纪实性报道的记者大言不惭地说什么,新闻传播就是这样子,署名不署名都是正常的,真心无语了,所以就加了这条,可能我说的是有点偏激了,但法律条款就已然是道德最底线了,居然还有那么一些高知分子的道德是如此无底线的,如果我们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还把什么北欧的版权管理模式生搬硬套过来用,可想而知是什么结果,哼哼

——许多媒体人从来都没有认真看过著作权法,他们根本就不懂得尊重作者,只有在他们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时,才开始嚷嚷。

蓝调共和
2012-04-16 03:48:59 蓝调共和 (我是玉娇龙的龙)

看了一下草案,发现楼主对草案曲解得很厉害,比如这条:

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妨碍合作作品的正常使用。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合作作品,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他人侵犯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任何合作作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其所获得的赔偿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根本就不是楼主解读的那个意思啊。

飞行
2012-04-16 10:20:08 飞行 (ღ小碗的故事专辑要重新做ღ)

蓝调共和同学,很高兴得到您的关注和意见,您是学法律的吗?能否关注一下这个写给国家版权局的正式文字,并提出修改建议呢?谢谢!
http://site.douban.com/widget/notes/32883/note/208558667/

[已注销]
2012-04-16 11:42:21 [已注销]

那么照LZ这么说,法官是不是也不用写判决书了?因为判决书这种公文和记者的时事评论一样……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LZ这篇文章好多地方都写的太绝对了吧。

飞行
2012-04-16 12:18:48 飞行 (ღ小碗的故事专辑要重新做ღ)

谢谢楼上指点,不过个人以为某些时事报道,和纪实类文学是有交集的,这一点和法官写的判决还是不一样的,但是到底什么样的时事报道是不需要付费也不需要告知著作权人即可使用的,在法规没有明确的说法,正是这一点让我产生了困惑,不知道您是否能帮忙解惑呢?谢谢!

[已注销]
2012-04-16 12:43:27 [已注销]

这是草案提出的:
【第七条 著作权保护及于表达,不延及思想、过程、原理、数学概念、操作方法等。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原著作权法仅在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不适用于时事新闻,修改草案进行的进一步说明,亦是对这种和纪实类文学产生交集的时事报道进行保护,显然更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我个人认为还是值得提倡的。

当然我前面的说法也有些过于绝对了。原著作权法虽然在第五条中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但在二十二条中也规定了对于时事新闻合理使用的一些相关限制,这也是为了保护信息传播。

飞行
2012-04-16 14:49:51 飞行 (ღ小碗的故事专辑要重新做ღ)

谢谢解惑啊,不过还有一点不明白的,在第40条第3款中,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说法,那么什么样才算是“不可避免”地引用已发表作品呢?这个尺度如何去把握和理解呢?在著作权法中有没有相关的界定或者说明呢?比如某网站新闻用了人家博客上的照片,这种情况算是“不可避免”吗?

Aotem-往
2012-04-16 14:55:43 Aotem-往

怎么活……在这个国度,不再需要精神脊梁了,都回乡下做农作吧。农作有版权么?

Aotem-往
2012-04-16 14:55:43 Aotem-往

怎么活……在这个国度,不再需要精神脊梁了,都回乡下做农作吧。农作有版权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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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6 15:30:01 [已注销]

LZ是不是忽略了大前提“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定许可使用是法律用以鼓励传播促进交流而制定的。很多时候为了传播的便捷,许多媒体都互相引用时事新闻,但一般只要注明出处就可以了。所谓不可避免,我个人理解应该是说在报道时事新闻时,不得不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作为佐证或表明事实,因此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是属于法定许可使用的范畴内的合理使用。40条是对现行著作权法22条的修改,我对比了一下,似乎除了第一款、第十款之外并无多大区别。

至于某网站新闻用了人家博客上的照片,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说属于已发表的作品,进行引用并无不妥。如果当事人介意照片被引用,从肖像权角度提出反对意见会更加好些。

以上仅是个人意见,有什么不妥的地方希望您见谅和指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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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6 15:37:42 [已注销]

当然我也觉得著作权法对作者的保护力度实在太弱了……可能是因为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与包括商标和专利本身就具有垄断性质,所以法律为了破除这种“垄断”都是对传播加以倾斜,这样无疑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作者群体起不到什么保护作用……在中国著作权人要想实行有效维权,实在是太难了……

所以我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还是比较失望的,在对作者进行保护方面很明显的没有什么建树啊……反而是对本来就处于掌控话语权地位的传播者进行进一步的倾斜保护……

飞行
2012-04-16 15:39:09 飞行 (ღ小碗的故事专辑要重新做ღ)

那么,按照原著作权法和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如果照片并非是当事人的肖像,而仅仅是摄影作品,网站新闻里面进行引用的话,即使不告诉当事人,当事人发现了也无法告其侵权了,是吧?那么,如何区分一个网站上转载别人照片的情况是用于新闻呢?这个新闻的范畴又怎么界定呢?如果新闻网站本身是盈利的网站,那么这种法定许可是不是意味着,无论个人愿意不愿意,只要自己把图片发上了网,就要准备好接受这种被盈利单位无偿使用的情况呢?是不是,即使本人在博客上做了不得转载的相关声明也是无效的呢?抱歉哈,问题有点多,但是这些问题真的和普通网民关系很大,真心希望得到专业人士解答,谢谢!

[已注销]
2012-04-16 17:21:50 [已注销]

这种法定许可使用是“为报道时事新闻”,百度了一下【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与国际民生、社会建设、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里发生的重要新闻。】很显然,无论是摄影作品还是其他作品,若是为了报道一种单纯事实消息而进行的再现或引用,显然是有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据的。而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媒体都或多或少带有盈利性质,但它们本身即是为传递信息而存在的不是吗?所以法律对这种传播加以保护亦无可厚非。

若不是时事新闻这类单纯事实消息,则可援引第二款“(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的“适当引用”,和第三款规定的“不可避免”一样,所再现和引用的部分均是起佐证和表明事实作用的。若是全文或整幅作品的全部或大部分引用,很显然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若确实在合理范围内的适当引用,所引用的文字仅为说明自己的观点或论证其他事实,也是在适度范围内,无需另行通知,但也要注明出处。

若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种不得转载的相关声明当然是有效的。

法律本身就会存在很多疏漏,在实践中很容易就被钻了空子。著作权法算是某种典型了……我说的也不一定对,抛钻引玉一下……

蓝调共和
2012-04-16 23:28:26 蓝调共和 (我是玉娇龙的龙)

第40条第3款中,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说法,那么什么样才算是“不可避免”地引用已发表作品呢?……

——这个简单的条例飞行同学为什么不能理解,我真是不明白。比如媒体要写一篇关于甄子丹和赵文卓纠纷的文章或韩方大战,是不是要不可避免的引用当事人在微博或博客的说法来证明他们确实如此说过,而不是媒体的杜撰?哪怕是在豆瓣你要写篇文章回应某人的看法,或反驳一个人的意见,也不可避免的要直接引用一些他的言论。类似的引用是不用征询原作者同意的。

鉴于楼主有那么多纷杂的疑问,我建议你直接找个著作权的律师咨询一下,哪怕付费一小时也行啊,把一些基本的概念搞清楚,省的自己花那么多的时间瞎琢磨,还浪费时间和精力。问题问得都不得要领,别人连回答都很难。既然很关心著作权,找个专业人士了解一下基本的情况,也是自然而然的吧?

[已注销]
2012-04-17 00:22:34 [已注销]

支持楼主!!!

mulder
2012-04-17 10:54:07 mulder (起风了,惟有努力生存)

看下来还是蓝调共和最明白,lz你还是多听听ta说的话吧

我只补充一点:
lz您写的“因为按照新著作权法第40条第4款,时事性文章不仅可以不经许可就转载,而且是绝对免费的,这也就意味着一个记者根本就是没有什么著作权了”

请查阅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3、第4款,新著作权法草案相应条款是只字未改的。

飞行
2012-04-17 11:26:32 飞行 (ღ小碗的故事专辑要重新做ღ)

谢谢萌萌同学细致认真的解答!也谢谢蓝调共和同学,这样热心地回复了这么多纷杂的疑问,而且还不是问您的问题,都主动来帮我解惑,感动!只是弱弱地问一句,是否您漏看了之前我的回复,还是我写给版权局的正式信函您觉得反正国家不会搭理,所以没有讨论的必要?当然,不管怎么样,还是感谢所有来到这里给我回复的同学,谢谢你们仔细的阅读和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关注!

蓝调共和
2012-04-17 11:28:41 蓝调共和 (我是玉娇龙的龙)

首先我没有时间,我自己这几天都忙着赶作业。其次,我还没有仔细看完整部草案,在没有细看与比较之前,谨慎发言。

飞行
2012-04-17 14:03:03 飞行 (ღ小碗的故事专辑要重新做ღ)

嗯,当然是您个人的作业比较重要,非常理解!再次感谢您在做作业的间隙还经常抽空关注这里!

飞行
2012-04-17 14:07:52 飞行 (ღ小碗的故事专辑要重新做ღ)

对了,还要感谢您虽然没有看完草案,仍然给我提了这么多中肯的建议,无论如何,期待您看完之后的发言哦,加油,预祝作业取得好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