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立波:什么是检验理论为真的标准?

2012-01-17 19:22:29
上周我将自己在法学院新年论坛的一个发言稿,上传到博客上,没想到引起不少人的关注。王凌皞博士就这个话题,提出了一些相当好的看法。我也看到一些有趣的评论,就趁兴再说几句。

因为时间关系,我的演讲其实只是针对某种关于法理学研究的“偏见”,特别是我们这些研究外国法理学说的人,经常容易受到的指责,即:法理学不关注实践问题、特别是中国的实践。这种偏见不但存在于法理学之外的学者,而且也来自法理学内部。但我试图指出,对于现实的强烈关注,可能会误导对法理学性质的理解,这已经让法理学付出了沉重的理论代价。

目前流行的研究模式,大抵是先提出中国的某个问题,然后简单地援引西方的某个理论,稍加论证就得出结论该如何如何。如果允许我说的稍微严厉一点的话,这种做法不但是不够理论,也不能算对实践负责。理由很简单,如果我们要援引某个理论,就必须对该理论有相当精深的研究,包括要了解其并回应有力的反对意见。因为某个学说是权威的或只是契合自己的性情,或者援引该理论可以就实践问题提出某些新颖的看法,就援引它们来回答具有公共意义且可能重要的实践问题,恐怕是过于仓促的。错误的或一知半解的理论得出的结论,似乎总是创造性的。但这既不是理论需要的,也不是实践需要的。

另一种批评的方式稍微不同,似乎看上去更合理,就是只有关注中国实践和文化,才能提出有价值的问题。这篇演讲也包含了对这个观点的一些回应。我承认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但我有两点不同的看法。

首先,正如我在这篇演讲强调的,理论是一般性的,但可能存在所谓的中国视角。在目前的学术环境下,强调理论具有一般性是有益的。因为是一般性把我们带入到理论的核心。说研究哈特就不是关注中国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对问题的深层结构的理解,也误解了理论的性质。其实这本不该是一个问题。问题的价值不在于它是由哪一个国家的学者提出来的,而在于它是不是重要、根本和深刻。同样,理论的价值不在于作者是不是具有中国身份,或有没有讨论中国问题,而是要看它有没有对一般性问题做出深刻的和独到的解答。如果法律与道德的区别,确实是法律实践的根本性的和一般性的问题,那它也就是我们的问题。我们讨论哈特、德沃金和拉兹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只是因为他们的理论确实代表了对这个问题的最高水平。超越他们之前,我们必须理解他们。不顾及既有的讨论,试图从头开始创新,显然是不经济的,也是违背理论研究的逻辑的。这种批评实际上也没有理解年轻学子关注西方学说可能具有的尴尬。如果国内的法理学者能够提出本领域内最好的理论,我想没有人会去关注国外的次等理论。至少我是有这种尴尬的。

其次,我认为对于正在成长的年轻法理学者,要求他们一开始就关注中国问题可能是错误的。因为要用理论关注实践,前提是必须具有足够的理论化的功底。年轻学者应该舍得花一段可能不短的时间,专注于锻炼自己的理论能力,包括了解西方学者提出了哪些理论,这些理论的精妙深刻之处在哪里,存在哪些重要的反对意见,这些反对意见是否能够得到回应以及如何回应、该理论可能存在的问题是什么,特别是如何推进或如何将这些相互分歧的学说,融汇成一个融贯的整体等,还要学习如何将实践进行理论化的技术或能力,包括如何提炼概念,组织观点和论证,承认其它观点的合理性并予以回应的意识和技能等等。没有这种理论化的能力,实践就不会展示出其可能具有的意义。

因此,我特别同意王凌皞博士的一个观察:

“国内的好法学院招聘青年教师时只会关心你发了几篇核心几篇一类,而丝毫不会在乎你的已有成果和已做的工作是不是有整体的理论承诺,是不是试图实质性地推进某个根本性的议题。”

这确实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只看期刊的等级和论文的数量,只能说明我们既不知道怎么去评价一个学者,可能也无力对学者的研究作出真正的理论评价。而理论意识的缺乏,也大致了虚假的繁荣:一方面是法理学界热点不断,各领风骚三五年,沉寂之后就很难再有跟进;另一方面,是同一个学者可以在同一时间认同和使用性质根本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学说来解说实践问题,或在不同时期使用完全不同的学说。这种凌波微步式的高超技艺,不但容易导致自己置身于理论前沿的自我陶醉,也经常给学者赢得与时俱进和博学的口碑。对于年轻学者来说,引进一种自己尚未透彻理解的新理论,据说可以带来迅速上位的直接效益及其他可观的附加效益。我不想说这些做法有什么错误,但它们本质上都是反理论的。真正的理论研究,就像王凌皞博士博士所指出的,需要一个整体的承诺。这一整体的承诺不容易做到,可能真的需要坐上十年冷板凳。学界现在肯坐冷板凳的人不多,如果我们还因为对理论的误解而指责某些肯坐冷板凳的人缺乏现实关注,理论的前景就更不妙了。我关于理论的性质以及什么是真正的理论贡献的抽象讨论,因此也不能不算是有现实的关注。

我的演讲被转载在蓟门法哲学研习会的豆瓣小站后,一位名为休戚 (法学院的逃逸生)的豆邮,提出了一个相当有意思的话题:

“倒有一点疑惑:法哲学作用于实践的方式是一个远距离辐射的过程,那么如何判断法哲学理论正确与否(如果说这里没有对错问题的话,那就是是否优美的判断)呢?老马说的实践检验肯定暂时派不上用场了,那么是逻辑上的精妙与完美?还是需要一个更长远的历史考量?或者干脆就是学界各说各话,权威人士的标准?”

如何判断一个理论为真,或一个理论比另一个理论更好?这确实是一个困扰人的话题。如果检验好的理论的标准,只是看它能不能解决当下的实践问题,恐怕很多被认为是好的理论,都通不过这个检验。理论的宿命似乎在当下都是不受欢迎的。苏格拉底被处死,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也没有多大实践上的成就。现在的情形好一些了吗?我不确定。或许理论的成败只能基于波斯纳的实用主义标准,亦即只有从更长远的历史范围来检验它?我们如何判断苏格拉底的理论比霍布斯好?或者反过来说,霍布斯的理论比苏格拉底更好?或者他们只是一个人在这方面好一些,另一个人在另一个方面好一些?但好是什么意思?是对于什么的好?如何确定这个对判断好不好至关重要的“什么”?这是不是还得取决于我们对什么是理论的看法呢?对这些问题,我多少有些自己的想法,但还不够理论化。我还是把这个问题留给读者自己思考吧。毕竟,我的讨论目的只是想在某种程度上促进“法理学的自觉”。这是一个问题吗?我觉得是,但很多人觉得不是。到底是不是,恐怕也得由您自己决定呢。

原文链接:http://www.legal-theory.net/1420.html

休戚
2012-01-17 23:13:58 休戚 (法学院的逃逸生)

看到老师的趁兴再谈,颇为感动。自己一直苦恼的问题或许就在于老师所言,作为对理论并不理解的学生几乎已经迷失在实践问题中了。或许因为所谓“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指导,也因为关心时事的现代大学生标准之要求,对实践的过分关注大概正是引起了我们急功近利的原因之一吧。
另一方面,对实践的关注和对理论的忽略不仅造成了在学术圈内的诸多问题,正如老师在文中所提;对学生我来说,自己也是迷失在理论之中了。总是胡乱读书,没有框架,没有体系,更不了解书本写作的背景。站在如此纷繁的知识面前,自己迷惘不已;而自己现在所掌握的不能解决现实问题,那份焦急倒更阻止了自己静下心来去学习前人的知识。(我倒是时常一边害怕一辈子也学不完,一边害怕想改变的事情无法改变。呵呵。)
只是面对大时代,不论是教授还是学生,我们能做的个人选择是什么呢?这样的问题大概也是不好回答的吧。很感谢尚有像老师这样坚持自己内心原则的人们。感动之余,也使得今日徘徊动摇的自己能够继续向前。
至于什么是检验理论为真的标准,学生也会用一辈子去慢慢体会的。谢谢老师。

霜晚
2012-02-25 09:48:22 霜晚 (秋阴不散霜飞晚,留得残荷听雨声)

理论的价值与真确性,是应由个人来判断,还是应由整个社会共同体来判断?或者是将统一的标准推广出去,把个人的判断上升为社会的判断?或者以学术界为中继,把社会的判断综合起来,建立适用于个人的标准?

如果在社会中、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评判标准,那么是否一定要对评判标准加以评判,摒弃“错误的”标准,统一到“正确的”标准上去?如果是这样,我们用来评判标准的标准又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