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百花齐放”——和著作权有关的几个思考
思考1、著作权和财产权有哪些差异?
一块远古时代的金币,我送给了你,就不再是我的。
一个美人鱼的故事,讲给你听,你记住了,可这个故事并没有从我的脑海中消失。
这,就是著作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之间最明显的一个差异:物质财富是守衡的,而精神财富可以无限复制和增加。
我可以用一枚金币换你的一颗珍珠,你可以用这个金币再和别人换点什么,他们不必关心金币从前是属于谁的,因为金币一旦送出去了,就只和它的拥有者有关系了。
可是,我唱一支歌给你听,你唱一支歌给我听,我们每个人就学会了两支歌曲。你还可以把这支歌唱给更多人听,它可以一直唱下去。只要你唱的同时,告诉别人这支歌是我最先唱的,它就还是我的。哪怕我已经死了,这支歌在千千万万人心里,也仍然还是我的。
所以,著作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之间的另一个差异就是:物质财富可以等价交易,精神财富无法等价交易,只能进行分享。
一个不可复制的古董花瓶,它可以是一件财产,我花了钱,买下来,它就是我的,我花钱买你的东西,你也不必过问我的钱是从哪里来的。
一件可以复制的古董绘画,它就是一个作品,我复制下来,拿着这件复制品做展示,我必须注明原画家是谁,如果,我不做这个注明,让别人以为这个画作是我的,这就是剽窃行为。
因此,著作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之间的终极差异就是:物质交易可以不问出处,精神分享必须保留源头。
思考2、为什么要设置著作权保护法?
在古代,是不需要著作权保护的,一个猎人吃饱喝足了哼哼一支小曲,然后更多的人听到了,跟着他哼哼起来,这是自然的分享,创造小曲的猎人已经在这个分享的过程中得到了精神上的愉悦,这对他来说已经是最好的报偿。
在现代,为了成为一个艺术家,创造出与前人不同的艺术作品,我们要花上十几年乃至几十年的时间,去学习大师们的作品,去记住各种和创造有关的技巧。越来越难出新的艺术创造占据了一个人大部分的人生,他如果不用自己这唯一的技能去赚钱,而继续像古代的猎人一样单纯分享,就只能饿死。
著作权保护法的出现,就是为了保障一个人可以靠自己的专职创作谋生。只要作者还活着,他的著作权就必须被保护,不能无限复制,而只能有偿分享,甚至在他死后的若干年,也要保障这种有偿分享可以惠泽到作者的后代,这就是保护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的核心精神。
在复制作品变得越来越容易、越来越低成本,而创造新作越来越难、越来越高成本的现代社会,如何保障创造者的利益最大化?这个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人类创造新事物的热情是否能够继续。
一个人用了几十年的时间学习积累,最后又花了几年时间创造出的作品,结果还不如扫一年厕所赚得多,有几个人会再去努力学习和创造呢?
一个人花一个小时东抄西抄一下已有的作品,得到的回报就和自己花一年时间创造一部新作一样多,有几个人会不选择更容易获利的方式呢?
一个人只需要花一个月时间,把一个作品制作成可出售的复制件,就可以比作品创作者多分到几倍乃至几十倍的利润,有几个人会愿意让自己成为被复制和剥削的那个创作者呢?
一个人只要加入一个代理作品的机构,就可以靠工资收入养活全家,而另外一个人不停地创作,还是连养活自己都很艰难,还有几个人会认为创作是一个值得选择的职业呢?
而这,恰恰是中国原创的处境。
所以著作权法中最首要的一条,应该是保障著作权人能够得到合理的报酬,比如,版税比例的底线,比如,对著作权人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著作权法里还应该对抄袭剽窃者作出高额罚款的惩处,同时加大侵权赔偿额的底线。
著作权法最应当规定的则是复制传播者和作品代理者的获利必须公开透明化,接受大众监督。
思考3、如何在网络时代防止侵权?
过去,我唱一支歌给你听,仅仅就是给一个人分享,如果让我在两百多人面前唱这支歌,我或许就要考虑收门票的问题了。
现在,在任意一个网站上放一支歌的录音,都可能有无数人听到,即使是在一个人数有限的QQ群里分享一个作品,超过200人的超级QQ群也处处可见,但是你根本无法因为这种传播而为创作者收取门票。
网络时代的最大特点是,信息传播的迅捷、广泛和低成本化,一旦一个作品发上网了,几乎就无法再阻止其无限复制,而一旦无限复制开始,也就几乎根本不可能再进行什么有偿分享。
可以肯定的一点是,网络这个工具,如果掌握在一群没有著作权保护意识的人手里,他们一定会不停进行各种信息的复制与传播,而且不会在每一次复制的时候都费心注明出处,而最后将出现的就不仅仅是数以万计的盗版,而且还将出现无数没有创作来源的所谓“孤儿作品”。
而这,恰恰就是中国网络的现状。
在一个大众普遍缺乏著作权保护意识的国家,如何防止网络侵权?
通过教育改变观念当然是至关重要的一步,但是与此同时,法律法规和保护技术的双重跟进,也必不可少。
首先,应当通过法律明确分享和侵权的分水岭,一个没有作者授权的作品,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复制,才不算构成侵权呢?我曾经提出过这样的三条:
1、是否注明了作者和作品出处;
2、是否为非盈利性的传播;
3、是否控制传播数量在一定范围内。
而现在看来,一些概念仍不够明晰,比如,怎么界定盈利和非盈利?怎么限定和计算这个传播的数量?而且还有最重要的一点,需要补充,那就是:是否作者已经声明可以进行传播?
默认无声明即视同不接受转载的这一规则,在当今的网络传播上尤其重要,如果大多数人可以认同此规则,即使少数人因为无知,还是把不属于自己的作品随意发上网了,也不会发生被迅速无限复制的灾难性后果。而且这个规则并不会影响到个人分享传播其原创的作品,如果一个人把自己的作品发上网本来就是试图和网友共享的,他当然也可以再做一下表现其慷慨大度的说明。
如果在法律法规中确认无作者声明即视同拒绝转载,而一旦违反此规则,即可视同侵权,那么,至少在作者进行侵权追究的时候,其侵权者责任的认定将容易许多。而与此同时,可以设置一个监督机制,比如,规定一旦发现侵权行为,不仅仅是作者本人可以举报,任何一个公民只要有足够证据,都可以对侵权行为发起诉讼,并和著作权人共同分享侵权赔偿。这个规则将使得著作权人可以从侵权案中脱身而出,而一批更精通法律的如王海一样的打击侵权的专职人士则有望诞生,整个社会对侵权盗版事件的关注程度也会加强。
网络传播技术的迅速和低成本的优势,同样可以运用到著作权代理的项目中,就像豆瓣主页可以通过rss更新来登记个人博客,网络著作权登记系统也应当可以通过某种技术,登记个人发表在网络上的作品。登记的同时如果作者还申请了代理,那么使用者就可以通过网络著作权查询系统去找到作者的联系方式。而这种网络服务则可以从使用者那里收取查询费,来达到长期维持系统运作的目标。这种网站应该允许技术团队自主开发,著作权人自主选择,以达到真正的市场竞争,防止暴利和垄断。
以上的思考比较琐碎,但是,无论如何,我们都可以看得出,当传播者的权利大于著作权人的权利,创造者的热情就一定会迅速萎缩,文化市场就一定会变得不再有人致力于原创,而绝对会有更多的人去致力于可以轻松赚钱的复制和传播。把明显在保护传播者而轻视创作源头的著作权条款说成是“为了百花齐放”,绝对是一种极其荒谬的观点,而且这个观点居然还是国家版权局法规司的司长提出的,这真是令人匪夷所思。这些意见我还会寄到国家版权局的那个邮箱,但是我已经不指望有谁来倾听这些意见。不过,即使中国这几十年不可能有再次修改著作权法的可能性了,至少几十年后,当中国文化真的完全百花凋零、杂草丛生了,还是会有人重新重视著作权的吧?仅仅抱着这样的希望,我把这些思考记录在此,也希望更多有识之士能补充自己的思考,以上文字请随意转载,特此声明。
一块远古时代的金币,我送给了你,就不再是我的。
一个美人鱼的故事,讲给你听,你记住了,可这个故事并没有从我的脑海中消失。
这,就是著作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之间最明显的一个差异:物质财富是守衡的,而精神财富可以无限复制和增加。
我可以用一枚金币换你的一颗珍珠,你可以用这个金币再和别人换点什么,他们不必关心金币从前是属于谁的,因为金币一旦送出去了,就只和它的拥有者有关系了。
可是,我唱一支歌给你听,你唱一支歌给我听,我们每个人就学会了两支歌曲。你还可以把这支歌唱给更多人听,它可以一直唱下去。只要你唱的同时,告诉别人这支歌是我最先唱的,它就还是我的。哪怕我已经死了,这支歌在千千万万人心里,也仍然还是我的。
所以,著作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之间的另一个差异就是:物质财富可以等价交易,精神财富无法等价交易,只能进行分享。
一个不可复制的古董花瓶,它可以是一件财产,我花了钱,买下来,它就是我的,我花钱买你的东西,你也不必过问我的钱是从哪里来的。
一件可以复制的古董绘画,它就是一个作品,我复制下来,拿着这件复制品做展示,我必须注明原画家是谁,如果,我不做这个注明,让别人以为这个画作是我的,这就是剽窃行为。
因此,著作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之间的终极差异就是:物质交易可以不问出处,精神分享必须保留源头。
思考2、为什么要设置著作权保护法?
在古代,是不需要著作权保护的,一个猎人吃饱喝足了哼哼一支小曲,然后更多的人听到了,跟着他哼哼起来,这是自然的分享,创造小曲的猎人已经在这个分享的过程中得到了精神上的愉悦,这对他来说已经是最好的报偿。
在现代,为了成为一个艺术家,创造出与前人不同的艺术作品,我们要花上十几年乃至几十年的时间,去学习大师们的作品,去记住各种和创造有关的技巧。越来越难出新的艺术创造占据了一个人大部分的人生,他如果不用自己这唯一的技能去赚钱,而继续像古代的猎人一样单纯分享,就只能饿死。
著作权保护法的出现,就是为了保障一个人可以靠自己的专职创作谋生。只要作者还活着,他的著作权就必须被保护,不能无限复制,而只能有偿分享,甚至在他死后的若干年,也要保障这种有偿分享可以惠泽到作者的后代,这就是保护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的核心精神。
在复制作品变得越来越容易、越来越低成本,而创造新作越来越难、越来越高成本的现代社会,如何保障创造者的利益最大化?这个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人类创造新事物的热情是否能够继续。
一个人用了几十年的时间学习积累,最后又花了几年时间创造出的作品,结果还不如扫一年厕所赚得多,有几个人会再去努力学习和创造呢?
一个人花一个小时东抄西抄一下已有的作品,得到的回报就和自己花一年时间创造一部新作一样多,有几个人会不选择更容易获利的方式呢?
一个人只需要花一个月时间,把一个作品制作成可出售的复制件,就可以比作品创作者多分到几倍乃至几十倍的利润,有几个人会愿意让自己成为被复制和剥削的那个创作者呢?
一个人只要加入一个代理作品的机构,就可以靠工资收入养活全家,而另外一个人不停地创作,还是连养活自己都很艰难,还有几个人会认为创作是一个值得选择的职业呢?
而这,恰恰是中国原创的处境。
所以著作权法中最首要的一条,应该是保障著作权人能够得到合理的报酬,比如,版税比例的底线,比如,对著作权人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著作权法里还应该对抄袭剽窃者作出高额罚款的惩处,同时加大侵权赔偿额的底线。
著作权法最应当规定的则是复制传播者和作品代理者的获利必须公开透明化,接受大众监督。
思考3、如何在网络时代防止侵权?
过去,我唱一支歌给你听,仅仅就是给一个人分享,如果让我在两百多人面前唱这支歌,我或许就要考虑收门票的问题了。
现在,在任意一个网站上放一支歌的录音,都可能有无数人听到,即使是在一个人数有限的QQ群里分享一个作品,超过200人的超级QQ群也处处可见,但是你根本无法因为这种传播而为创作者收取门票。
网络时代的最大特点是,信息传播的迅捷、广泛和低成本化,一旦一个作品发上网了,几乎就无法再阻止其无限复制,而一旦无限复制开始,也就几乎根本不可能再进行什么有偿分享。
可以肯定的一点是,网络这个工具,如果掌握在一群没有著作权保护意识的人手里,他们一定会不停进行各种信息的复制与传播,而且不会在每一次复制的时候都费心注明出处,而最后将出现的就不仅仅是数以万计的盗版,而且还将出现无数没有创作来源的所谓“孤儿作品”。
而这,恰恰就是中国网络的现状。
在一个大众普遍缺乏著作权保护意识的国家,如何防止网络侵权?
通过教育改变观念当然是至关重要的一步,但是与此同时,法律法规和保护技术的双重跟进,也必不可少。
首先,应当通过法律明确分享和侵权的分水岭,一个没有作者授权的作品,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复制,才不算构成侵权呢?我曾经提出过这样的三条:
1、是否注明了作者和作品出处;
2、是否为非盈利性的传播;
3、是否控制传播数量在一定范围内。
而现在看来,一些概念仍不够明晰,比如,怎么界定盈利和非盈利?怎么限定和计算这个传播的数量?而且还有最重要的一点,需要补充,那就是:是否作者已经声明可以进行传播?
默认无声明即视同不接受转载的这一规则,在当今的网络传播上尤其重要,如果大多数人可以认同此规则,即使少数人因为无知,还是把不属于自己的作品随意发上网了,也不会发生被迅速无限复制的灾难性后果。而且这个规则并不会影响到个人分享传播其原创的作品,如果一个人把自己的作品发上网本来就是试图和网友共享的,他当然也可以再做一下表现其慷慨大度的说明。
如果在法律法规中确认无作者声明即视同拒绝转载,而一旦违反此规则,即可视同侵权,那么,至少在作者进行侵权追究的时候,其侵权者责任的认定将容易许多。而与此同时,可以设置一个监督机制,比如,规定一旦发现侵权行为,不仅仅是作者本人可以举报,任何一个公民只要有足够证据,都可以对侵权行为发起诉讼,并和著作权人共同分享侵权赔偿。这个规则将使得著作权人可以从侵权案中脱身而出,而一批更精通法律的如王海一样的打击侵权的专职人士则有望诞生,整个社会对侵权盗版事件的关注程度也会加强。
网络传播技术的迅速和低成本的优势,同样可以运用到著作权代理的项目中,就像豆瓣主页可以通过rss更新来登记个人博客,网络著作权登记系统也应当可以通过某种技术,登记个人发表在网络上的作品。登记的同时如果作者还申请了代理,那么使用者就可以通过网络著作权查询系统去找到作者的联系方式。而这种网络服务则可以从使用者那里收取查询费,来达到长期维持系统运作的目标。这种网站应该允许技术团队自主开发,著作权人自主选择,以达到真正的市场竞争,防止暴利和垄断。
以上的思考比较琐碎,但是,无论如何,我们都可以看得出,当传播者的权利大于著作权人的权利,创造者的热情就一定会迅速萎缩,文化市场就一定会变得不再有人致力于原创,而绝对会有更多的人去致力于可以轻松赚钱的复制和传播。把明显在保护传播者而轻视创作源头的著作权条款说成是“为了百花齐放”,绝对是一种极其荒谬的观点,而且这个观点居然还是国家版权局法规司的司长提出的,这真是令人匪夷所思。这些意见我还会寄到国家版权局的那个邮箱,但是我已经不指望有谁来倾听这些意见。不过,即使中国这几十年不可能有再次修改著作权法的可能性了,至少几十年后,当中国文化真的完全百花凋零、杂草丛生了,还是会有人重新重视著作权的吧?仅仅抱着这样的希望,我把这些思考记录在此,也希望更多有识之士能补充自己的思考,以上文字请随意转载,特此声明。
不太懂,但是您的忧虑可见一斑,希望国家能出台好政策吧。
所有说自己不太懂的人,看看豆瓣上有多少贴图相册吧,有几个相册是作者自己贴自己的作品?有多少相册在标记为转载的时候连作者的名字都懒得放?豆瓣说起来还是一个小众的、有文化的人聚集的网站,著作权保护意识尚且如此淡漠,你再想想那些以为所有的作品都应该是人民共享、公共财富的人在中国该有多少!就是这么一大群人的存在,才会让版权局法规司也说出那种不要脸的把随便使用别人作品的法律条款称之为百花齐放的话来,整个中国,从最上层制订法律的到最下面的法盲百姓,个个都是如此看待著作权的,作者还谈什么尊严?不饿死就不错了,所以做插画的朋友、做音乐的朋友,个个都转行去卖烤鸭子了,因为吃东西付费的观念不需要店主费心去普及了,这就是我们国家的现状!
主要是一只烤鸭子只能吃一次。。。
卤煮可知上层是不喜欢文艺的?
人家要的只是娱乐以愚民,怎么会让文艺启发民智?
我们只需要政协委员的翻唱,搞原创有传奇和奇迹就足以了!
从今以后,你文艺=你吊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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