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扶持民营书店健康发展的暂行办法》
《关于扶持民营书店健康发展的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切实维护城市文化生态,繁荣发展图书出版发行市场,鼓励和扶持民营书店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1、本办法所指的民营书店,是在市及各区、县(市)有关部门登记注册,除国有和集体资本外其他资本投资的书店(包括非国有和集体控股的书店),其重点是人文类和学术类的民营实体书店。
2、民营书店是城市文化建设不可或缺的载体,是繁荣发展文化事业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在深入推进文化名城、文化强市和学习型城市建设,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扶持民营书店发展,要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加快文化名城建设和营造“读书人家园”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两个效益兼顾”,坚持“政策引导”。
3、自2012年起,在市相关专项资金中,单独设立民营书店专项扶持资金,每年安排300万元,并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以资助、贴息、奖励等方式,扶持民营书店健康持续发展。
4、专项资金重点用于:(1)民营书店机构连锁发展;(2)民营书店举办的公益性文化讲座、文创培训、学术论坛;(3)民营书店拓展新营业场所的项目扶持;(4)具备一定规模、具有良好品牌、社会效益突出的民营书店的奖励;(5)民营书店因业务发展申请的贷款贴息;(6)其他经认定后用于业务发展和公益事业的经费支持。
5、扶持资金应全部用于扶持民营书店在日常经营、开拓业务、开展文化服务活动中所涉及的房屋承租费、装修费、水电费、图书损耗费、读书活动费、论坛讲座费、员工人工费、利息支出等业务成本,不得用于与业务无关的其它支出。市文创办依据资金管理办法对扶持项目适时开展审计。
6、申请奖励、资助或贴息,同一单位只能适用其中一种扶持方式。专项资金对同一单位的扶持最长时限一般不超过连续三年,确需要超过此期限扶持的,进行分年核准。
7、资金扶持标准:
(1)奖励:每年从专项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书店的奖励。
(2)资助:资助额度根据民营书店及其所属项目实际投资额或营运成本确定,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经市文创委认定扶持的重点项目除外)。
(3)贴息:根据实际发生利息额,参照当年度人民银行同类同期基准利率核定的利息补贴率和贴息金额,当年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该单位同年支付该项目的贷款利息额,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经市文创委认定扶持的重点项目除外)。具体贴息标准是:
(a)对公益性项目可按贷款利息全额贴息;
(b)对准公益性项目可按贷款利息的50%-100%贴息;
(c)对经营性项目的贴息额一般不超过项目贷款利息额的50%。
8、专项资金申请程序: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财政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负责财政预算、资金管理、项目审批等工作。
(1)市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民营书店项目申报的公告、收集、预审、整理、汇总等。各民营书店根据公告要求,按照自愿原则向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提出书面申请;
(2)市文创办按相关程序组织初审后,会同协调小组其余单位研究提出扶持单位及金额的具体建议意见;
(3)报经市文创委同意后,由四部门联合发文,按有关规定进行资金拔付。
9、被市委、市政府、市文创委列为当年度重点扶持的民营书店项目,可在市文创专项资金中单列安排,或通过公开申报形式申请文创专项资金扶持。扶持额度和办法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报经市文创委研究后拨付。
10、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市及各区、县(市)有关部门注册登记,主体合法并连续营业满2年的民营书店。各区、县(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11、本办法暂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则按照国家、省、市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执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财政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中共杭州市委宣传部
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2月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切实维护城市文化生态,繁荣发展图书出版发行市场,鼓励和扶持民营书店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1、本办法所指的民营书店,是在市及各区、县(市)有关部门登记注册,除国有和集体资本外其他资本投资的书店(包括非国有和集体控股的书店),其重点是人文类和学术类的民营实体书店。
2、民营书店是城市文化建设不可或缺的载体,是繁荣发展文化事业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在深入推进文化名城、文化强市和学习型城市建设,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扶持民营书店发展,要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加快文化名城建设和营造“读书人家园”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两个效益兼顾”,坚持“政策引导”。
3、自2012年起,在市相关专项资金中,单独设立民营书店专项扶持资金,每年安排300万元,并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以资助、贴息、奖励等方式,扶持民营书店健康持续发展。
4、专项资金重点用于:(1)民营书店机构连锁发展;(2)民营书店举办的公益性文化讲座、文创培训、学术论坛;(3)民营书店拓展新营业场所的项目扶持;(4)具备一定规模、具有良好品牌、社会效益突出的民营书店的奖励;(5)民营书店因业务发展申请的贷款贴息;(6)其他经认定后用于业务发展和公益事业的经费支持。
5、扶持资金应全部用于扶持民营书店在日常经营、开拓业务、开展文化服务活动中所涉及的房屋承租费、装修费、水电费、图书损耗费、读书活动费、论坛讲座费、员工人工费、利息支出等业务成本,不得用于与业务无关的其它支出。市文创办依据资金管理办法对扶持项目适时开展审计。
6、申请奖励、资助或贴息,同一单位只能适用其中一种扶持方式。专项资金对同一单位的扶持最长时限一般不超过连续三年,确需要超过此期限扶持的,进行分年核准。
7、资金扶持标准:
(1)奖励:每年从专项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书店的奖励。
(2)资助:资助额度根据民营书店及其所属项目实际投资额或营运成本确定,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经市文创委认定扶持的重点项目除外)。
(3)贴息:根据实际发生利息额,参照当年度人民银行同类同期基准利率核定的利息补贴率和贴息金额,当年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该单位同年支付该项目的贷款利息额,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经市文创委认定扶持的重点项目除外)。具体贴息标准是:
(a)对公益性项目可按贷款利息全额贴息;
(b)对准公益性项目可按贷款利息的50%-100%贴息;
(c)对经营性项目的贴息额一般不超过项目贷款利息额的50%。
8、专项资金申请程序: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财政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负责财政预算、资金管理、项目审批等工作。
(1)市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民营书店项目申报的公告、收集、预审、整理、汇总等。各民营书店根据公告要求,按照自愿原则向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提出书面申请;
(2)市文创办按相关程序组织初审后,会同协调小组其余单位研究提出扶持单位及金额的具体建议意见;
(3)报经市文创委同意后,由四部门联合发文,按有关规定进行资金拔付。
9、被市委、市政府、市文创委列为当年度重点扶持的民营书店项目,可在市文创专项资金中单列安排,或通过公开申报形式申请文创专项资金扶持。扶持额度和办法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报经市文创委研究后拨付。
10、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市及各区、县(市)有关部门注册登记,主体合法并连续营业满2年的民营书店。各区、县(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11、本办法暂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则按照国家、省、市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执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财政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中共杭州市委宣传部
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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