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竞争以外的情况下,何需清理?
是否影响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性?比如说董事会秘书如果在A中拥有股权,则其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实际上是有共同的利益的,基于该利益,是否可能合谋作出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为什么会要求高管独立于老板呢?我觉得这是个奇怪的想法。试问,哪个董事会秘书会完全独立于董事长呢?又不是国内所设的“独立董事”。 其实认真想想,高管与老板没有共同利益的公司,才更可怕,没人会投的。
嗯,您说的也有道理,但照此逻辑,如下规定:“上市公司的高管不得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的道理在哪里?是担心高管精力不足,不能胜任两份管理工作吗?还是担心高管与实际控制人有其他的利益关系? 我是觉得:高管与老板只能有一个共同的利益,那就是上市公司。
原因只有一个:证监会老爷们担心高管精力不足。
谢谢探讨。 如果是担心高管精力不足,我觉得证监会的手也伸得太长了。
呵呵,个中原因复杂了,但核心就两个字:利益。
刚刚跟所里的其他律师讨论了一下:如果不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倾斜,可以留着,不用清理。法无禁止即自由。证监会问不出什么花来。
是的,清理两字没有来由的,员工和老板爱好相同,一起投资做点儿别的生意,碍着谁的事了?
同业竞争以外的情况下,何需清理?
是否影响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性?比如说董事会秘书如果在A中拥有股权,则其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实际上是有共同的利益的,基于该利益,是否可能合谋作出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为什么会要求高管独立于老板呢?我觉得这是个奇怪的想法。试问,哪个董事会秘书会完全独立于董事长呢?又不是国内所设的“独立董事”。
其实认真想想,高管与老板没有共同利益的公司,才更可怕,没人会投的。
嗯,您说的也有道理,但照此逻辑,如下规定:“上市公司的高管不得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的道理在哪里?是担心高管精力不足,不能胜任两份管理工作吗?还是担心高管与实际控制人有其他的利益关系?
我是觉得:高管与老板只能有一个共同的利益,那就是上市公司。
原因只有一个:证监会老爷们担心高管精力不足。
谢谢探讨。
如果是担心高管精力不足,我觉得证监会的手也伸得太长了。
呵呵,个中原因复杂了,但核心就两个字:利益。
刚刚跟所里的其他律师讨论了一下:如果不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倾斜,可以留着,不用清理。法无禁止即自由。证监会问不出什么花来。
是的,清理两字没有来由的,员工和老板爱好相同,一起投资做点儿别的生意,碍着谁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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