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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于201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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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销]
[已注销] 2012-06-22 16:44:30

男人射精后那两条...那精子即便进入女体,仍然是男人的一部分,那精子中的x染色体,也仍然是男人的一部分,与女性卵子融合之后,便也还是男人的一部分,进而胎儿也是男人的一部分,则女性违背男人意愿对孩子的处置,干涉了男人的自由。

我认为,女人允许男人射精,就已经做好了男人抛弃精子的准备。

这积极消极的划分是站在什么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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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销]
[已注销] 2012-06-22 16:47:09

嗯嗯..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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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為己身的榮耀
不為己身的榮耀 (何等的榮耀是吾追求的?) 2012-06-23 01:42:26

你自己沒發現嗎,女人懷孕後最後一項及男人射精後最後一項不對等,且保留的孩子不是精子,第一無形式邏輯第二無醫學常識。
反人類了啊,自己怎麼出生的搞得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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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g
6g 2012-06-23 09:20:45

是不对等。因为男女本来就有生理差异。此表的逻辑是人身自由高于生育自由,一以贯之。

精子进入女方体内之后,男方丧失对精子(包括受精卵、胎儿)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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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為己身的榮耀
不為己身的榮耀 (何等的榮耀是吾追求的?) 2012-06-24 11:00:15

所以你沒邏輯,將一天內無法分別出的精子(包括受精卵、胎儿)做集合,請問你有5-10分鐘就能分辨的技術嗎,你以為是產權精子进入女方体内之后,男方丧失对精子(包括受精卵、胎儿)的任何权利。
第一是嬰兒的生命權第二是男人生出孩子的生育權,既然是男人與女人合力產生才能造人,故就生育權是對等。
你是傻的,口說權利,自己又說自己的表不對等,故你是傻的的論據有你自己提供。
因为男女本来就有生理差异。此表的逻辑是人身自由高于生育自由,一以贯之。
那跟生育自由沒關係,關係在於彼此願意,正因為人身自由高于生育自由,所以是人都生存權不可殺嬰,所以人才有生育權且平等。
第一個人身自由集合圖圓形,包含第二個生育自由集合圖圓形。
生育自由男性生育權不能行使,自然上位的人生自由被改變即非人身自由。
你記住懷孕不算限制人身自由,只是增加痛苦值,這本來就是人天然的屬性,你跟達爾問和老子、莊子、維德根斯坦、尼采、叔本華、克里希那奉愛者、天主教教廷討論去吧。
概念都沒搞清呢,只會列個連文字公式都算不上的表格,能說明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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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為己身的榮耀
不為己身的榮耀 (何等的榮耀是吾追求的?) 2012-06-24 11:03:46

精子进入女方体内之后,男方丧失对精子(包括受精卵、胎儿)的任何权利。
按照這邏輯你就不會出生,被放棄了或者無法被養大,你父親說這是跟我沒關係,這就是你所謂的人身自由高於生育自由的肉雞。
自由和權利是圖形的是完全重疊即等價關係,你忽視了人的生存權,還扯什麼,所以你就是反人類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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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g
6g 2012-06-24 11:10:24

注意:定义一下的你“婴儿”概念。请问:你所提的婴儿是否包含精子、受精卵、胎儿?以保护人之生命权的标准去保护精子、受精卵、胎儿是不恰当的。

我的意思是:已经出生的婴儿是享有生命权的,但是精子、受精卵、胎儿是不享有生命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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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g
6g 2012-06-24 11:17:49

好的,我们已经接近问题的核心了。

精子进入女方体内之后,男方丧失对精子(包括受精卵、胎儿)的任何权利。

这么说确实是保护了女方的人身自由。但是我不得不回答的问题是:当孩子出生之后,男人基于什么要对该孩子有监护、抚养的权利和义务?

我的回答是:基于法律的创设。男人对孩子的监护、抚养权并不是从来就有的,甚至在一定情况下会被剥夺。你不能说监护和抚养的权利义务是“天赋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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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為己身的榮耀
不為己身的榮耀 (何等的榮耀是吾追求的?) 2012-06-24 12:39:50

但是精子、受精卵、胎儿是不享有生命权的。
你能確定那不是生命??醫學確定受精卵、胎儿那是生命
你總用精子偷換概念。
基于法律的创设。男人对孩子的监护、抚养权并不是从来就有的,甚至在一定情况下会被剥夺。你不能说监护和抚养的权利义务是“天赋人权”。
當然是天賦人權,人就有權利生育,女方能生育男方能撫養。給予法律創設這叫婚姻內生子,及確定18歲之前的撫養衣服,還被剝奪,該情況值得就是無法完成天賦人權的解決措施。
你連法律的基本常識都不清楚。
按照這邏輯你就不會出生,被放棄了或者無法被養大,你父親說這是跟我沒關係,這就是你所謂的人身自由高於生育自由的肉雞。
第一個人身自由集合圖圓形,包含第二個生育自由集合圖圓形。
生育自由男性生育權不能行使,自然上位的人生自由被改變即非人身自由。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1]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
即女方能生育男方同樣,你的意思就是男方不可撫養孩子,自己把肉雞編圓在說話吧。
zh.wikipedia.org/wiki/人权
你的基於法律的創設就是人不應該結婚以及生育,這在法律本來是夫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所以說了半天你還是反人類。我可以依法舉報你,給予法律的創設,各國政府都有權“看護”反人類。我是不是應該找網警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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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g
6g 2012-06-24 13:11:46

精子、受精卵、胎儿都有生命,但不享有人权意义上的生命权。

你不能说所有在人体内的生命都享有生命权,一旦侵犯人体内的生命,就侵犯了这些生命的生命权。

举个简单的例子:胎儿是有生命的(医学意义上),但是胎儿是没有生命权的(人权意义上及法律意义上)。如果胎儿有生命权,那么堕胎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或者,按你的逻辑,凡是在女方身体内的生命都有生命权,那么癌症细胞也是生命,癌症细胞是不是也享受生命权呢?如果癌症细胞有生命权,那么是不是就不能被消灭?

有生命和有生命权是不一样的!精子、受精卵、胎儿有生命,但是没有生命权。只有已出生的婴儿才被视为人,才会被法律所保护。

极端的,杀掉精子、受精卵、胎儿,不能被视为故意杀人罪,只有已出生的婴儿被杀害了,才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也就是说,法律只认为已出生的婴儿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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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為己身的榮耀
不為己身的榮耀 (何等的榮耀是吾追求的?) 2012-06-24 18:24:31

举个简单的例子:胎儿是有生命的(医学意义上),但是胎儿是没有生命权的(人权意义上及法律意义上)。如果胎儿有生命权,那么堕胎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精子至受精卵至胎儿,和癌細胞一樣嗎。
將體內的精子不保存,流產等墮胎的蓋然率(其數量無法確定);以及你這就是在殺人(除了殺死一個胎兒,殺人的量子態,有9億9千萬多的精子中你卻定都不會變成受精卵,你有這項技術避開受精卵只把精子排出去????),也就是你的排除方法,從精子減少人類的數量,我說的嬰兒,生命,少根我扯,且保留的孩子不是精子,說了醫學常識,跟你扯的精子一樣嗎,說了你別再用精子偷換概念,你知道體內受精,還扯醫學,還扯我的說精子等等什麼意思。

但是胎儿是没有生命权的(人权意义上及法律意义上)。如果胎儿有生命权,那么堕胎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你去翻美國憲法吧,我覺得我應該把你殺了,你自我否定自己的生存權,也就是你自己承認自己不存在,我殺了你,再用你這套理論解釋。
我只是殺了反人類非存在細胞而已。

說到底,為了你的所謂正確就可以滿口胡言,別扯生命和生命權,說的人命用的嬰兒這個詞,你是不是腦殘啊,嬰兒沒有生命權,你扯吧當初你這個沒生命權的就該死,自己認為的。
來實驗一下,你現在攻擊一下孕婦,大喊他只是生命沒有生命權,小心你被正義的家屬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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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g
6g 2012-06-24 19:31:52

你去翻美國憲法吧,我覺得我應該把你殺了,你自我否定自己的生存權,也就是你自己承認自己不存在,我殺了你,再用你這套理論解釋。

====================================

1、请注意你的用词,我保留追究你法律责任的权利。

2、美国宪法的案例对此问题并不明朗,但基本是倾向于女人有堕胎的权利的。

3、美国宪法也并不当然正确,也是在不断修正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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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销]
[已注销] 2012-06-24 21:28:23

2012-06-23 09:20:45 6g

是不对等。因为男女本来就有生理差异。此表的逻辑是人身自由高于生育自由,一以贯之。

精子进入女方体内之后,男方丧失对精子(包括受精卵、胎儿)的任何权利。
----
话说,如果说,男方把精子排出体外视作放弃的话,那么女人把孩子生出体外,不就也是放弃了。
生出体外就是一个独立的人,不属任何人所有但父母有抚养义务。

不过我认为以上两条都是社会共识,并非自然法则,自然法则是只要对我有利我就干,没什么权利可言。
所以既然是带有社会性的议题,就无法单纯从生物学的角度给予解释。(而生物学的角度胎儿也是男性的一部分)

丧失对胎儿的所有权就保护女性的人身自由这个我读起来很诡异很诡异...是针对特定情况吧...

另外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比如在灾难发生时男性很看重自己孩子的价值因而舍命保护妻子这也是一种可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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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狄利娅的礼物
考狄利娅的礼物 (你看,我像不像李尔王的小女儿。) 2012-06-24 22:37:54

"在灾难发生时男性很看重自己孩子的价值因而舍命保护妻子这也是一种可能吧。 "

若男性当时有能力救妻子而不救是构成故意杀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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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g
6g 2012-06-24 22:57:23

夫妻有扶养义务。但这种婚姻法上的义务是否强大到足以使得夫的见死不救行为触犯刑法,是有待探讨的。

案例:夫发现妻子与第三人通奸并捉奸在床,妻子慌乱之中想爬窗户逃跑,此时夫明知妻子从窗户爬出可能会摔死,但夫并没有加以阻止(假设其有能力阻止),结果妻摔死。此时,夫是否构成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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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為己身的榮耀
不為己身的榮耀 (何等的榮耀是吾追求的?) 2012-06-24 23:54:28

你去翻美國憲法吧,我覺得我應該把你殺了,你自我否定自己的生存權,也就是你自己承認自己不存在,我殺了你,再用你這套理論解釋。

====================================

1、请注意你的用词,我保留追究你法律责任的权利。

2、美国宪法的案例对此问题并不明朗,但基本是倾向于女人有堕胎的权利的。

3、美国宪法也并不当然正确,也是在不断修正之中的。

目前,除中国在内的一些发展中国见外,美国,英国,意大利,俄国等发达国家不准许,人流,坠胎,药留等不人道的行为。某些国家禁止或限制坠胎,有的是出于宗教上、传统习惯上的原因,如罗马天主教会强烈反对用任何人工的方法终止妊娠;有的是由于本国的人口出生率低。根据中国的有关规定,孕妇基于医学、优生或节育等原因,可在国家或集体举办的医疗机构中进行人工流产。既不限定孕妇的年龄和子女的数额,也不需要办理特定的批准手续。但是,严格禁止没有专门医学知识、未经批准私自行医者非法地为他人坠胎;违者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制裁,情节恶劣、对妇女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中国,推行计划生育以预防即避孕为主,人工流产只是一种辅助的节育措施。
自己看吧
關於第一,你的精子不保留論已經反人類,我正當的制止絕對屬於履行公民權利,你現在說這話有用嗎,我打算找網警時,你怎麼不得色了。
我說了你可以去實驗,早就說了墮胎就是墮胎,你的意思是那東西是精子,最多是生命沒有生命權,你可以否定生命權?按照你的肉雞我否定你的生命權,怎麼不可以,這個是你自己邏輯。
我打算公告你反人類以及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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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為己身的榮耀
不為己身的榮耀 (何等的榮耀是吾追求的?) 2012-06-24 23:55:33

"在灾难发生时男性很看重自己孩子的价值因而舍命保护妻子这也是一种可能吧。 "

若男性当时有能力救妻子而不救是构成故意杀人的。

案例:夫发现妻子与第三人通奸并捉奸在床,妻子慌乱之中想爬窗户逃跑,此时夫明知妻子从窗户爬出可能会摔死,但夫并没有加以阻止(假设其有能力阻止),结果妻摔死。此时,夫是否构成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
記住是可能,所以非具體事例無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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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狄利娅的礼物
考狄利娅的礼物 (你看,我像不像李尔王的小女儿。) 2012-06-26 02:47:01

夫妻有扶养义务。但这种婚姻法上的义务是否强大到足以使得夫的见死不救行为触犯刑法,是有待探讨的。

案例:夫发现妻子与第三人通奸并捉奸在床,妻子慌乱之中想爬窗户逃跑,此时夫明知妻子从窗户爬出可能会摔死,但夫并没有加以阻止(假设其有能力阻止),结果妻摔死。此时,夫是否构成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

本人现在积极备考中,根据司法部观点,夫妻间义务被刑法所保护 = = 当然我本人并不同意

另外你的这个案例,对自杀不阻止可以被认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的。我生活的上海就有过判例。尽管对这么个判决结果我也不太苟同= =+

ps,根据司法部观点,当然是构成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 =+
oh shit,我今年一定要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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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為己身的榮耀
不為己身的榮耀 (何等的榮耀是吾追求的?) 2012-07-01 00:11:09

夫妻间义务被刑法所保护 = = 当然我本人并不同意
同樣不同意
存在一種條件,手臂不夠長身體不夠穩自己也會掉下去所以不救。
也就是怎麼表示為救了,不能自己也掉下去算救了吧。
也就是要回到公正的探討,即不能證明其沒救以及不能證明其有救的能力,則無罪。
殺意就是殺意,無法證偽就是沒有,心中的惡意看不見就沒有。
誰沒有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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