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视觉形式辩证观(一)

非文学 创作
马新宇 发表于:
《美苑》2006年03期
《颂鼎》
《颂鼎》
一.汉字“形”的文化符号功能与书法艺术的生成基础 汉代许慎《说文解字》所反映的文字观,历来被奉为阐释文字和书法的总纲,也是本文首要涉及的问题。 古者庖羲氏之王天下也,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易八卦,以垂宪象。……黄帝之史仓颉,见鸟兽蹄迒之迹,知分理之可相别异也,初造书契。……仓颉之初作书,盖依类象形,故谓之文。其后形声相益,即谓之字。字者,言孳乳而浸多也。著于竹帛谓之书,书者,如也。[1] 从上一段引文中,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认识:八卦是从天地自然中抽绎出来的“宪象”,目的是“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2];同此原理,初造书契;文字之初,多依类象形,并逐渐衍化生发;书者,如也,书写于竹帛之上的文字蕴涵着八卦、文字形成的思维与取象原理,是经过思维整合的文化符号,“探彼意象,入此(文字)规模”[3],讲的也是这个道理。 今天看来,汉字之所以是书法艺术之本,首先表现在书法与汉字具有共同的“睹物象以致思”的意象型直觉思维方式[4]。汉字符号学认为,作为文化符号的汉字是古人视觉表达的手段之一,是“感观表达心智的外化形式”[5]。心智源于有意识的思维活动,带有一定的价值取向和泛化的心理经验特征,同时具有心理活动、心理经验的同一性。由于汉字符号本身承载着先人的意象型直觉思维的“文化基因” [6],书法艺术才能够成为具有民族共同思维特征和稳定心理基础的艺术形式之一,这也是文字生成理论同样适用于书法生成原理的根本所在。[7] 其次,书法以汉字“形”的书写和审美为基础。文字观念和书体观念在汉代确立以后,书法艺术的生成与发展便一直徘徊在实用与艺术之间。其中,文字的实用有赖于正体与规范的传承,书写者本人是否具有很强的意象型直觉思维能力并不重要;艺术则有赖于后者,是否规范则在其次,实用与艺术本来就有“形下”与“形上”的差异。 为书之体,须入其形,若坐若行,若飞若动,若往若来,若卧若起,若愁若喜,若虫食木叶,若利剑长戈,若强弓硬矢,若水火,若云雾,若日月,纵横有可象者,方得谓之书矣。[8] 这里,明确指出了书法要能“入其形”、“有可象”的基本原则。具体来说,书法既不是对客观事物的仿形或描摹之类的“形似”,也不是对文字的二次描摹与复制,而是把种种难以言传的情感体验、生活体验诉诸视知觉的书写和审美体验的结果。“物象生动可奇”的基本原则,要求书法的“形”与“象”均有所本,并最终归结为人与自然的和谐。 必须说明的是,汉字与书法同样是“囊括万殊,裁成一相”的视觉符号[9],其符号化特征为人们发挥想象力提供了广阔的思维空间。但是,仅仅依靠思维的“文化基因”,是不可能直接产生书法艺术的。汉魏以降的美化装饰性书体最终未能进入书法艺术的殿堂,就是明显的例子。汉用秦文,但人们对小篆已经渐渐陌生,更不要说大篆和古文了。在以古为尊、以古为饰的文字观念影响下,图古今杂形,滥造杂体字的风气逐渐盛行。杂体之风始于汉,盛于魏晋,并造极于南朝。据文献记载,南朝时杂体书的数目竟有数十百种之多。各种杂体书创制的基本原理是以古体,即文字的古形为基础,借用“六书”原理,完成“因声会意,类物有方”的美化装饰效果[10]。这是汉代以后正统的经学文字观念中,圣人“法象”的文字神话功能的泛化现象,是带有文字神秘化心理取向的泛宗教性质的文字观的反映。因此,尽管杂体书的创制同样运用了文字生成的原理,却因为“巧涉丹青,工亏翰墨”[11],走向装饰化、美术化的“形”的追求,同时带有文字神秘化的心理取向,而与真正的书法艺术“同途殊归”。 [1]许慎《说文解字叙》 [2]张怀瓘《文字论》 [3]许慎《说文解字叙》 [4]卫恒《四体书势·字势》 [5]黄亚平孟华《汉字符号学》,第55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 [6]汉字符号学认为,“史前汉字的主流不是‘象形’而是‘象意’,所谓‘象意’是指来源于史前各个氏族的集体意象的表征,他们在本质上是具有神性意味的氏族意象。”它们才是为史前乃至有史图画(象形)文字所遵循,所取法,所承继的文化基因。见黄亚平 孟华《汉字符号学》,上海古籍出版社,第54页。 [7]丛文俊先生认为,“古人关于书法艺术生成的原理,乃是从文字学理论转化过来。它代表了书法撷取自然的两个发展阶段:从模拟到象征,亦即文字形体取象于客观事物和点画形态对自然物理的泛化象征,彼此性质不同,所处之理论层面也不相同,但都围绕书写与审美展开讨论。”《中国书法史·先秦·秦代卷》,第19页,江苏教育出版社,2000年。 [8]传蔡邕《笔论》 [9]张怀瓘《书议》 [10]卫恒《四体书势·字势》 [11]孙过庭《书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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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2-10-23 00:5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