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1930年10月,商务印书馆出版了当时正担任中国公学教授的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该书分为上、下两册,算上两个附录(《民国刑法与两次修正案篇目表》和《中国历代法律篇幅表》),全书正文多达1252页。1933年5月,《东方杂志》在向读者推荐该书时如此予以描述:“本书首述中国法律在世界文化上之地位、研究之方法及所采用之史料,继从各朝代社会政治经济之环境以说明法典编纂之经过、法院之组织、诉讼之手续、刑民法之总则分则及法律思想之派别等。起上古殷周,迄国民政府成立以前,计二十七章、五十余万言。材料丰富,见解卓越。梁任公先生曾谓中国著作界能有此作,实属莫大之荣誉。此书之价值可以想见。”1934年时,这则图书广告被《东方杂志》再次刊登。
除了概述《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的内容框架外,这则图书广告中所转述的梁启超的“中国著作界能有此作,实属莫大之荣誉”一语尤为醒目。梁启超的这番赞誉,绝非无稽之谈。杨鸿烈系梁启超任教于清华国学研究院时的入室弟子,而《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的原稿便是杨鸿烈当年在梁启超的指导下完成的毕业论文。据吴其昌在1927年夏主持编印的《清华学校研究院同学录》中的描述,当时杨鸿烈“所著中国法律史盈一箱,任公师许为必传之名著”。可见梁启超当年便对杨鸿烈此作赞赏有加。
本文开头所引的那则图书广告中所称《中国法律发达史》“已引起本国及日本欧美学者之注意”,也并非王婆卖瓜式的虚言。1932年2月(距《中国法律发达史》初版未及两年),东瀛学者小早川欣吾在日本的《法学论丛》上发表了一篇专题书评,除了向日本学界介绍杨氏《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的各章节内容外,还盛赞该书是中国法制史研究领域中最稳健且富有价值的著作。次年,法国巴黎大学法学硕士、时任中央政治学校教授的阮毅成也在《图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针对杨氏此书的书评。
在这篇书评中,阮毅成开篇即讲:“中国虽向列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然迄今并无一本中国人著的中国法制史名著。杨鸿烈先生的《中国法律发达史》出版,多少可以补足这一项的缺憾了。本书……不失为一部煌煌巨著。”他在文中逐一阐述了杨氏此书的三大优点:第一,“关于我国古代法制的研究,前后已有不少人努力。最近几年,如梁任公、章太炎、但焘、金兆銮、王振先、徐朝阳诸氏,都已有专著刊布。而秦汉以后以迄明清,这占中国历史上一个极长的时代,却除程树德氏著过一本《九朝律考》外,有系统的研究,尚付阙如。现在本书……可以说是一部最完全的中国法制史”。第二,“本书对于上古胚胎时期,虽将‘后人伪托的法家与道家之说’引为材料,但完全是抱一种存疑的态度,并未胡乱作什么肯定的结论”。第三,“本书对于搜集材料的工作,大致堪称完备”。
不过也许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随后那些被阮毅成谦称为“求全之论”的批评。在阮毅成看来,《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瑕瑜互见,在具备上述三大优点的同时,也存在四方面的缺陷。
第一个缺陷是“关于编制的体裁方面”。阮毅成认为,“无论什么制度或学说的历史,应该有他自己划分时期的分线,而这分线,并且不一定就与朝代的分际相应合”。就中国法律史而言,现行法律继受欧洲法律的开始时间是光绪二十八年(1902 年),“在这个时期以前,我国虽经过三千年的时间,但在法制与法律思想上,都是一系相承,并无多少根本的区异”,而杨氏此书“并不以此为中国法律史的分际,而却取分朝叙述的方法”,以至于全书三分之二有余的篇幅都用于叙述历朝的法制实况,“其中多重复繁碎之处”,而光绪二十八年以后的内容却仅占了三百页左右(其中“还被法律草案的目录与条文占去了大半”)。
第二个缺陷是“关于比较方法方面”。杨鸿烈在“导言”中写道,“我这书是用‘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为多”,但阮毅成则认为实际上“本书独缺比较的方法”。在阮毅成看来,中国法律史研究中所谓的“比较”无非如下三种形式:(1)“以中国法律为中心,以与他国法律发达的过程比较”;(2)“以某种法制为中心,以比较每一个时期的规定”;(3)“以某种法律的思想为中心,以与当时或前后的法制实况相比较”。阮毅成认为,杨氏此书中,“除上古时期一章中,曾略引梅因的话以证明中国古代法制状况外,两国以上的比较方法,从未用过。又因为本书是断自朝代的,故亦只一朝一朝的叙述,未作先后比较的工作。至于法律思想,在本书中只成了每朝法制的附录,更谈不上作比较的中心。”
第三个缺陷是“关于材料引用方面”。如前所述,阮毅成赞赏“本书对于搜集材料的工作,大致堪称完备”。但他同时也认为,杨氏此书据其自称包含了“沿革的研究”、“系统的研究”与“法理的研究”三项特殊的研究,不免让人觉得杂乱,“如能分成《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及《中国法律思想史》三本独立的著作,自更可以使人醒目”,并举例说明杨鸿烈此书“对于三种研究所用的材料,在叙述上每觉夹杂不清”,以及“有许多地方,本书中所引用的材料,似尚欠充足”。
第四个缺陷是“关于所用名词方面”。阮毅成举例说,杨氏此书常有冠以“民法继承”、“行为能力”等标题的内容,“其实所谓民法继承、婚姻解除、行为能力,都是中国近代法律上的名词,并不是中国所固有的,以此等为标题,而勉强引用若干史料归纳进去,无怪名实不能相称了。”
阮毅成在文末表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至今还是在发轫时期,多一点批评和探讨,总是对于研究的工作有益的”,并希望能“获得杨先生与读者诸君的指正”。这篇书评后来还被《同行月刊》和《人文月刊》所摘编转载。
今天当我们细读阮毅成的这篇书评时,除了有感于其坦率外,也会佩服其学术眼光的独到乃至毒辣。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被当代的中国学者誉为“厘定中国法制史学科体系框架的代表作”,而该书的面世则被认为“标志着近代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基本定型”。不仅如此,一些西方学者也对此书赞誉有加。例如,英国汉学家李约瑟(Joseph Terence Montgomery Needham)在其出版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皇皇巨著《中国科学技术史》之第二卷中写道:“关于法律史,最好的中文专著是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在由费正清(John K. Fairbank) 和刘广京(Kwang-ching Liu)联袂主编的《剑桥晚清中国史(1800—1911)》下卷当中,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是该书论及晚清法律变革时所推荐的三本专著之一。该书的学术价值由此可见一斑。不过,杨氏不到三十岁时所撰成的这部初露锋芒之作,由于成书于中国法律史学科体系的草创时期,故而在取得突破的同时也难免存在诸多缺陷,不宜过于苛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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