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收容教育制度的90后女孩
![]() |
“2013年底劳教废除以后,与劳教相类似、不经过审判就能拘禁公民半年到两年的收容教育制度,才从暗角里进入了公共讨论的场域。” 10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4号审判庭内,原告陈思乐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面对着法庭上的三名女性审判长、助理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大声朗读她在庭前就准备好的稿子,她的声音在这个只有六个旁听席位的小法庭内回响:“我发现收容教育的残酷性和它对妇女人权的践踏超乎想象:妇女在所内长时间劳动;上厕所的时间严格控制,有人为了少上厕所少挨骂而憋出膀胱炎;所内的购物费用是市场价的3到5倍,无法购物的妇女用帮人捏腿来换卫生巾;有妇女不堪忍受而在所内吞耳钉、吞暖气片自杀,有妇女在踏出收教所的那一刻自杀死于收教所门口”。此刻,坐在她对面的被告代理人和坐在国徽下的审判长几乎同时打断了她的发言,审判长示意原告不要讲述无关案情的内容。
陈思乐稍作停顿后,继续陈述。在临近陈述完毕之际再遭打断,她坚持了一下,把最后一句“我们所有人,都将为自己的冷漠付出代价”扔出来才坐下,等待审判结果。10时35分,法官宣布休庭半小时。
休庭期间,被告代理人——广东省公安厅法制处民警见陈思乐情绪不稳定,试图帮她平复心情:“小姑娘,你不要这么激动,我们俩无怨无仇。”旁人附和:“大家都不过在履行职责罢了。”
“说自己是在履行职责就可以不是作恶了吗?”陈思乐躲到过道角落,眼角湿润:“我想他们也就是这么安慰自己的吧。”
休庭后法官宣读了判决结果,法庭一审依法驳回了陈思乐所有的诉讼请求。
至此,全国问责收容教育第一案一审败诉,陈思乐直言“一场不到两个小时的庭审,休庭半小时就可以做出判决,这只能让我觉得这是一场秘密审判。”
被告广东省公安厅在庭上称,曾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据,并申请这些证据不向原告出示,法官当场证实了被告的说法,而原告方此前对这一无所知。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负有举证责任,法庭应在庭审前将被告的证据完整地提供给原告。关键证据不提供给原告,不给原告查看,甚至连这份证据的存在庭前也不告知原告,我们无法确认是否存在这样一份证据。”原告代理律师陆妙卿说:“庭审后半小时即出判决结果,说明庭审前已经定好调子。这不但是一场走过场式的审判,更是一场秘密审判。”陈思乐则对法官表示不解:“他们怎么能容忍这么不公平的审判发生在自己的法院里,怎么能容忍自己的名字写在审判书上。”
90后女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废除劳教制度之后,性质相似的收容教育越来越受到关注。收容教育的提出是在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授权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者“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并规定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993年国务院颁布《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规定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执行,《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全国律协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全国律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袁裕来等均曾指出,全国人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国务院《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是行政法规,因此,收容教育违背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的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以及2009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由于收容教育相关信息极不透明,除法理论述外,社会人士难有其他呼吁废除的事实证据。因此,陈思乐想到向各省31省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
今年4月初,陈思乐发出共320份信息公开申请,她在信息公开申请中向每个被申请部门提出5个问题:辖区内现有收容教育所个数与名称;被收教男性与女性人数;被收教者的劳动收入金额和支出去向;收教期限的具体裁量标准;收教期间的收费项目和金额。
“你到底在干什么,你是什么人,你有什么目的”,信息公开申请发出后,陈思乐接到了无数个来自省政府和省公安厅电话:“他们很多人以前是没有接触到这个问题,或者是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所以他们就很震惊。他们会怀疑我的背景怀疑我的目的,是不是有境外反华势力支持的。”更有甚者,“会暗示我说我知道你就是一个性工作者”。陈思乐对此不以为然:“信息公开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公民正当的政治权利,但是政府部门却对信息公开那么警惕,那么反感,甚至不惜以侮辱公民的方式来企图规避他们的责任,这实在是信息公开施行过程中最大的悲哀。”
这批信息公开申请的结果是,64个被申请部门中,10个省级公安厅、9个省级政府,以及公安部未答复;320份申请中仅58份获得了有实质内容的答复,主要来自20个有答复的公安厅;22个有答复的省级政府中有13个要求向公安厅申请,其余9个政府,除重庆市政府采用了与公安厅一致的答复外,另8个以“非本机关职责范围”、“不符合申请条件”等理由拒绝公开;国务院答复称应向公安部申请。
17个答复称设有收教所的公安厅均拒绝公开辖区内的被收教人数,其中13个公安厅的理由是“警务工作秘密”,6个称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或申请不符合规定。对于被收教者劳动生产收入,除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和黑龙江省公安厅称未组织劳动生产外,其余13公安厅均不回答,其中8个以“内部管理信息”为由,5个称不属于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在6个月到两年之间,收教具体期限的裁量标准为何,大部分公安厅没有回答。16个有答复且现设收容教育所的公安厅中,11个未给出裁量标准,其中包括广东省公安厅在内的6个仅引用《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第九条“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作为答复,重庆市、海南省和河省公安厅承认本地没有制定相关标准,其余则以“不符合申请规定”为由不予答复。
陈思乐认为广东省公安厅的答复违法,向广东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省政府维持了省公安厅的答复。9月11日,陈思乐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广东省公安厅。
警务工作秘密?证据不被告知
在开庭前,对于“被收教人数属于警务工作秘密”,广东省公安厅给出的相关解释仅有《行政复议决定书》里的一段话:“被申请人(广东省公安厅)专门就申请人(陈思乐)的申请书面请示上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上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明确答复: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容教育人数属于工作秘密,依法不予公开。”
陆妙卿指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可不予公开的信息只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种,其中国家秘密需要依程序制定密级,而“警务工作秘密”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她认为,“上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的指示是内部文件,也无法作为广东省公安厅不予答复的法律依据。
对于“被收教人员的劳动收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广东省公安厅的说法是:“被申请人(广东省公安厅)专门就申请人(陈思乐)的申请书面请示上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上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明确答复:被收容教育人员劳动生产收入和支出情况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在信息公开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经验的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宇说:“‘内部管理信息’是指内部人员的编制、奖惩等信息,但被收教者不是公安部门或收容系统的内部人员,而是社会公众,所以这个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他解释道,行政部门因向公众行使权力而产生的收入,如税务部门的征税、治安部门的罚款等,均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应该接受公众监督。
由于广东省公安厅没有就拒绝公开的理由给出证据,广州中院之前也有认定某部委确定某项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规范是内部文件,未向社会公布,不能作为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的判决先例,陆妙卿在开庭前对此案的胜诉较为乐观。
然而她没有想到的是,省公安厅在开庭前已向法院提交了上级部门的指示文件,而法院方面批准了其这些证据不向原告出示的申请,而原告方面在庭上才得知这一过程。在原告方对该过程,以及将相关信息定为“国家秘密”和“内部管理信息”的合理性提出进一步质疑后,广东省公安厅方面没有给出回应。
直到法庭依据这些“秘密”文件作出了原告败诉的判决,陈思乐也无法得知这些证据的内容。“即使政府部门可以规定某些内容为国家秘密,难道划定国家秘密的文件和程序也是国家秘密吗?那么以后任何一个部门只要说‘这是国家秘密而且不能给你看有什么合法程序’,就能把所有他们想隐藏的信息定为国家秘密了,这将使公民完全无法行使知情和监督权力。”她说。
对于广州中院此次将这些内部文件作为审理依据判决原告败诉,陆妙卿则评价为“自打嘴巴”。
部分省份停止执行
并不是每个省份都设有收教所,信息公开申请回复显示,安徽省、西藏自治区和江西省现无收教所。安徽省称,自2005年以来,省内原有的17个收教所因“不具备收容条件”被责令关闭,未有重开;西藏自治区称辖区内从未设置过收教所;江西省公安厅则在答复中写道:“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收容教育这一处罚手段,故2006年3月1日以后江西全省公安机关没有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收容教育。”
王振宇认为,江西省公安厅的说法相当于承认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新法和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所规定的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失效。
陈思乐无法理解省公安厅的逻辑:“公开信息会使他们变得被动吗?”广东省是全国收容教育所最多的省,共有13个收容教育所。“劳教废除后,收容教育制度被讨论和争议是加强法治的大势所趋,政府和有关部门希望公众能够理性地讨论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就应该让我们对问题的现状有所了解。”
在给陈思乐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重庆市公安厅透露,国家对收容教育制度亦有所反思:“国家相关部门对《办法》的存废和修订等问题正在进行调研论证。”
就在陈思乐诉广东省公安厅一审败诉当天,远在千里之外的首都北京,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会议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本文源自微信公众号【女权之声】
![]() |
关注NGOCN,公益视野从此大不同 |
艹。明目张胆的反共,这年轻人思想绝对有问题。
> 我来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