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海拾珠 | “joint venture”探微
| 歧路而返,继续民法通则的梳理和翻译。今天要说的这个词在民法通则第48条出现,并不是我们贸然跳到了三资企业法,特此说明。|
“合营企业”翻译为“joint venture”,因合资与合作不同,分别做equity joint venture和contractual/cooperative joint venture,这大概已经成为流行的译法。我们也一贯从之。但偶尔心中会生疑问:joint venture是个什么事物,其来源如何?好像不如合伙、公司那样熟悉。不了解joint venture的虚实,对用它来翻译合营企业的做法也就无法发表意见。因此,溯本追源就显得必要。
《布莱克法律词典》说joint venture是一种business undertaking,由两人或以上为一共同项目而经营。并列举四项要件:(1)明示或默示的协议;(2)共同之目的;(3)共享利润、共担损失;(4)管理上的平等权利。
但从这些描述,我们仍然无法了解joint venture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布莱克法律词典》下引一部《公司法》著作中的段落给了些额外信息,如joint venture这种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不易判断,因权威意见对于其要件争论不一。并说,joint venture不如partnership那般算是一种entity。
由上面的信息,大概可知,joint venture大概是为特定项目而设立的临时组织,其组织或主体地位不那么坚固,甚至不如合伙。通常认为合伙的一个侧面为一种合同关系,其组织性或主体性本已较公司为逊,若joint venture比合伙更不如,则可见其主体地位之松散与稀薄。
《元照英美法词典》说joint venture既不是合伙,也不是公司,而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为某一独立的、确定的项目而从事商业活动。亦即,两人以上通过明示或默示的合同而组成的联合,意图实施某一特定的商业投资而共同获利,并为此而将其实物、金钱、技能、知识等进行组合。该联合体的成员互为本人与代理人,并对商业活动享有平等的控制权。
若与民法通则规定的组织形式比,joint venture大概接近于“联营”,尤其是其中的合同型联营。二者都属于主流组织形式之外的一种合作形式,而且都是为了特定目的或项目而组成。但联营是组织之间的合作,而joint venture不以此为限。
此外,联营还存在一种法人型的,即其组织形式符合法人条件,获得法人地位。有意思的是,joint venture也并非仅限于松散的关系。《布莱克法律词典》讲到一个词语“joint-venture corporation”,便是一种法人。既是法人,自然与一般的joint venture不同,但共通之处则在于,它仍是为特定项目而设立。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Joint venture的别名有joint adventure和joint enterprise。Joint adventure又转引至common adventure,为一种海商法上的企业,指全体参与者,包括承运商与保险公司,共同海事之风险的一种事业undertaking。《元照英美法词典》将joint adventure译为“临时合伙”、“联营”、“合营”。
另外一个词joint enterprise于我而言则有出人意料的收获。它不仅指刑法上的“共谋犯罪”,即两人或以上共谋实施一犯罪的一种“事业”undertaking,而且还是侵权法上的“共同侵权行为”,即两人或多人共同实施侵害行为,从中受益,一人过失可由他人承担责任。这对于寻找地道的翻译,无疑很有助益。
Joint enterprise的第三个含义才是joint venture;第四个含义则指一种非商业性质的joint venture。是故,《布莱克法律词典》下引一段说:“joint venture以商业关系business relationship为必要,但对于joint enterprise则不是必需。由此,joint enterprise可以作为一种非商业的joint venture”。大概也能看出venture和enterprise两个词的差异。
词典的解释终归简要,我们再来看维基百科。它首先即指出joint venture是一种business agreement,借此生成新的entity和资产,仅在有限时间存续。
在欧洲法中,joint venture又称为joint undertaking,是个不易琢磨的词语。在法国,joint venture翻译为各样的词语,在德国较好的译法是一种“公司联合”,即康采恩Konzern。
个人之间,若仅为实施特定项目之目的,临时组织合伙,则该等合伙也可以称为joint venture,各方则称为co-venturers。个人间合伙多为小型项目,但为大型项目由大公司组织joint venture也不鲜见。
Joint venture可针对特定项目,比如一个consortium,也可以是一种持续的商业关系。在前者,如consortium JV这种,也称为一种cooperative agreement,仅是为了筹集技术或服务、特许、品牌、租赁等目的,构成一个临时的合同关系。一旦项目完成,JV即告解散。在后者,则可能维持较长期的存在。
由此我们联想到我国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大概前者类似于上述cooperative agreement,后者则是一种“持续的商业关系”。也难怪合作经营企业的另外一种常见译法是cooperative joint venture。
这种译法在出现“中外合作经营合同”时,占有优势,因为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contract会有重复之感。但也算是一种因直译出现的问题,因为如上所述joint venture本即是一种agreement,后面加上contract,纯粹为考虑中文读者的感受。
总结一下的话,joint venture有如下几个特点:
(1) 为特定项目而设立
(2) 通常在有限期间存续
(3) 地位近似于合伙,也可能结合更紧密而为公司
有了这些背景,我们再来看我国的两种合营企业就更容易理解一些。维基百科的编辑者称中国的合营企业法律为有趣的独特存在。详细的法条内容在此不赘,只是合资企业为法人,合作企业可以是法人,两者都有合营/合作期限的要求,通常也都是针对特定项目合作,则与上述joint venture的一般特征相符合。
走笔至此,可以说,仅就翻译而言,中国的合营企业为难得的制度存在,因为它能在英美法上寻到可对接的制度,即joint venture,尽管维基百科认为中国的合营企业法有其特殊之处。这对上下求索而不得译员而言,尤其能感同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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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翻译为“joint venture”,因合资与合作不同,分别做equity joint venture和contractual/cooperative joint venture,这大概已经成为流行的译法。我们也一贯从之。但偶尔心中会生疑问:joint venture是个什么事物,其来源如何?好像不如合伙、公司那样熟悉。不了解joint venture的虚实,对用它来翻译合营企业的做法也就无法发表意见。因此,溯本追源就显得必要。
《布莱克法律词典》说joint venture是一种business undertaking,由两人或以上为一共同项目而经营。并列举四项要件:(1)明示或默示的协议;(2)共同之目的;(3)共享利润、共担损失;(4)管理上的平等权利。
但从这些描述,我们仍然无法了解joint venture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布莱克法律词典》下引一部《公司法》著作中的段落给了些额外信息,如joint venture这种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不易判断,因权威意见对于其要件争论不一。并说,joint venture不如partnership那般算是一种entity。
由上面的信息,大概可知,joint venture大概是为特定项目而设立的临时组织,其组织或主体地位不那么坚固,甚至不如合伙。通常认为合伙的一个侧面为一种合同关系,其组织性或主体性本已较公司为逊,若joint venture比合伙更不如,则可见其主体地位之松散与稀薄。
《元照英美法词典》说joint venture既不是合伙,也不是公司,而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为某一独立的、确定的项目而从事商业活动。亦即,两人以上通过明示或默示的合同而组成的联合,意图实施某一特定的商业投资而共同获利,并为此而将其实物、金钱、技能、知识等进行组合。该联合体的成员互为本人与代理人,并对商业活动享有平等的控制权。
若与民法通则规定的组织形式比,joint venture大概接近于“联营”,尤其是其中的合同型联营。二者都属于主流组织形式之外的一种合作形式,而且都是为了特定目的或项目而组成。但联营是组织之间的合作,而joint venture不以此为限。
此外,联营还存在一种法人型的,即其组织形式符合法人条件,获得法人地位。有意思的是,joint venture也并非仅限于松散的关系。《布莱克法律词典》讲到一个词语“joint-venture corporation”,便是一种法人。既是法人,自然与一般的joint venture不同,但共通之处则在于,它仍是为特定项目而设立。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Joint venture的别名有joint adventure和joint enterprise。Joint adventure又转引至common adventure,为一种海商法上的企业,指全体参与者,包括承运商与保险公司,共同海事之风险的一种事业undertaking。《元照英美法词典》将joint adventure译为“临时合伙”、“联营”、“合营”。
另外一个词joint enterprise于我而言则有出人意料的收获。它不仅指刑法上的“共谋犯罪”,即两人或以上共谋实施一犯罪的一种“事业”undertaking,而且还是侵权法上的“共同侵权行为”,即两人或多人共同实施侵害行为,从中受益,一人过失可由他人承担责任。这对于寻找地道的翻译,无疑很有助益。
Joint enterprise的第三个含义才是joint venture;第四个含义则指一种非商业性质的joint venture。是故,《布莱克法律词典》下引一段说:“joint venture以商业关系business relationship为必要,但对于joint enterprise则不是必需。由此,joint enterprise可以作为一种非商业的joint venture”。大概也能看出venture和enterprise两个词的差异。
词典的解释终归简要,我们再来看维基百科。它首先即指出joint venture是一种business agreement,借此生成新的entity和资产,仅在有限时间存续。
在欧洲法中,joint venture又称为joint undertaking,是个不易琢磨的词语。在法国,joint venture翻译为各样的词语,在德国较好的译法是一种“公司联合”,即康采恩Konzern。
个人之间,若仅为实施特定项目之目的,临时组织合伙,则该等合伙也可以称为joint venture,各方则称为co-venturers。个人间合伙多为小型项目,但为大型项目由大公司组织joint venture也不鲜见。
Joint venture可针对特定项目,比如一个consortium,也可以是一种持续的商业关系。在前者,如consortium JV这种,也称为一种cooperative agreement,仅是为了筹集技术或服务、特许、品牌、租赁等目的,构成一个临时的合同关系。一旦项目完成,JV即告解散。在后者,则可能维持较长期的存在。
由此我们联想到我国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大概前者类似于上述cooperative agreement,后者则是一种“持续的商业关系”。也难怪合作经营企业的另外一种常见译法是cooperative joint venture。
这种译法在出现“中外合作经营合同”时,占有优势,因为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contract会有重复之感。但也算是一种因直译出现的问题,因为如上所述joint venture本即是一种agreement,后面加上contract,纯粹为考虑中文读者的感受。
总结一下的话,joint venture有如下几个特点:
(1) 为特定项目而设立
(2) 通常在有限期间存续
(3) 地位近似于合伙,也可能结合更紧密而为公司
有了这些背景,我们再来看我国的两种合营企业就更容易理解一些。维基百科的编辑者称中国的合营企业法律为有趣的独特存在。详细的法条内容在此不赘,只是合资企业为法人,合作企业可以是法人,两者都有合营/合作期限的要求,通常也都是针对特定项目合作,则与上述joint venture的一般特征相符合。
走笔至此,可以说,仅就翻译而言,中国的合营企业为难得的制度存在,因为它能在英美法上寻到可对接的制度,即joint venture,尽管维基百科认为中国的合营企业法有其特殊之处。这对上下求索而不得译员而言,尤其能感同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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