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概念是什么
什么是债权转让_收益权转让集中营 |
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转让只是存在于合同当中,也就是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整天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其性质是没有变化的,还是一个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基本构成要件,在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都需要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以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不能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情形:
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
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债权转让的概念在与部分相关概念的比较中更好的体现出来:
(一)债权的转让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拥有的财产无偿的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赠与合同常常是赠与人基于物权而实施的处理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而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其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转让往往是因为有什么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者是其他关系。
(二)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是由债权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并非是第三人,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
(三)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是按照法律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行为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权或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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