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海拾珠】counterpart clause
Counterpart clause常见于合同末尾,典型的形式如下:
Counterparts. This Agreement may be executed in counterparts, each of which shall be deemed to be an original, but all of which, taken together, shall constitute one and the same agreement.
我们先来说词语的翻译问题。
现在counterpart常被翻译成“副本”。何为副本?副本是与正本相对的东西,比如我们的法律职业资格证,有正本、副本之分,营业执照也是如此。
除了counterpart,条款里面还有一个original(“原件”)。原件对应复印件/复制件/复件,资格证原件复印一下,就出现原件和复印件之别。
由此看来,counterpart显然不是复印件,它本身就是原件。那为何条款中还要有一个“各份副本视为原件”的表述?难道counterpart本身不是原件吗?这又牵扯到counterpart的最初含义。
据《布莱克法律词典》和《元照英美法词典》,counterpart最初出现在土地权益转让中。土地权益转让文件制成两份,交给转让人(grantor)签署的称为“原件”(“original”),交给受让人的则称为“counterpart”。可见,最初counterpart是与original对称的。
也有说法认为,最初转让文书分两份,各有不同名称,一份称为part,对应的一份便是counterpart。这在词形上比较好理解,与part相对的自然是counter-part。但现在,两份均称为counterpart。这里能看到词义的演化。
《布莱克法律词典》给出的第2个释义便是上面那种“都叫counterpart”的情形:One of two or more copies or duplicates of a legalinstrument。这也是我们目前的用法。
当part和counterpart都是original的时候,显然counterpart便不再与original对应。但语言的形式保留了下来:“counterparts均被视为original”。
总结一下呢,就是counterpart的语义发生了演化,从与original对应,到本身便是original,但合同条款的语言形式却仍保留原来词义的遗留信息。
接下来的问题是,counterpart翻译成“副本”是否合适呢?
根据中文习惯,有副本就有正本。一个合同签署多个counterpart,之间没有正副之分。因此,将counterpart翻译成"副本"便不那么合适了。这点再想想我们的法律职业资格证大小本就能明白,它们显然与一式几份的完全一致的合同文本不同。
因此,有些中文合同使用“文本”一词,其实还是非常到位的。Anyway,诗无达诂,如何翻译还看大家的取舍。
为什么要有这类条款?它是用来干吗的?简单点说,就是为了方便签署的。实践中双方往往不在同一地点,通过多份合同文本的方式,可以避免非得在同一份文本上签署的麻烦。
那这是不是意味着:各方只要分别在一份文本上签字,然后交换就成了?这我也没研究过,大家在实践中是怎么做的?从下面的条款来看,似乎是这个意思:
This Agreement may be executed in counterparts (each of which shall be deemed to be an original but all of which taken together shall constitute one and the same agreement) and shall become effective when one or more counterparts have been signed by each of the parties and delivered to the other party.
最后一个问题,counterpart和copy、duplicate有什么区别?《元照英美法词典》认为现在多使用copy或duplicate代替counterpart。貌似实践中也确实如此。
PS:配图为北京“落坡岭”,由chailyn同学提供,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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