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07|02
转载【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如何计算】
问:某中外合资企业,有两个法人股东,一个为中方企业,一个为香港非居民法人,各投资(已计入实收资本)500万元。外方2010年决定转让其持有的一半股权给中方法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形成的利润是1000万元。股东协商决定,先分配利润再转股。外方原持股成本250万元,双方作价300万元。请问中方如何代扣代缴外方法人所得税。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股息规定:
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
(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根据上述规定,该香港法人公司持有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份比例至少达25%的,其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可享受税率5%,否则税率为10%。
该香港公司享受税收协定税率5%,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香港公司转让部分其持有的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给中方企业,由于中外合资企业(被投资公司)在境内。香港公司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香港公司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该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问:某中外合资企业,有两个法人股东,一个为中方企业,一个为香港非居民法人,各投资(已计入实收资本)500万元。外方2010年决定转让其持有的一半股权给中方法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形成的利润是1000万元。股东协商决定,先分配利润再转股。外方原持股成本250万元,双方作价300万元。请问中方如何代扣代缴外方法人所得税。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股息规定:
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
(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根据上述规定,该香港法人公司持有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份比例至少达25%的,其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可享受税率5%,否则税率为10%。
该香港公司享受税收协定税率5%,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香港公司转让部分其持有的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给中方企业,由于中外合资企业(被投资公司)在境内。香港公司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香港公司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该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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