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公交猥亵”事件,只是爱的表达方式不当?
最近,网上流传一段珠海“公交猥亵”事件视频。在该市一辆公交车上,某男子抱着一个女童不断亲嘴,时长约3分钟,由此引发网友关注。有网友认为该男子行为失控,担心女童安全,更有人悬赏找出该男子。12月7日晚上,珠海市公安局对外宣布,经警方多方核查,当事人陈先生与幼女系父女关系,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视频中行为涉及违法,事主一家已主动到公安机关澄清。
据该陈姓男子介绍,他当时的举动是试图哄女儿开心。对于网友的指责,陈先生的妻子表示委屈,她说丈夫十分疼爱女儿,认为网友因不理解其行为而产生误会,其实每个人表达爱的方式会有不同。然而,澄清并没有使事件消停,不少网友在网上抨击,“变态”“恶心”不绝于耳,还有人说“认为行为正常的请路过,认为行为不正常的请默默抱好自己家小孩远离”,并附上所谓的“小资料:恋童癖终身不可逆,所以美国儿童性犯罪者居住地终生必漆黄标志”。
“父女关系”和“妻子证言”让事件峰回路转,珠海警方通报称:确定陈某和女童为父女关系,无证据证明视频中的行为涉及违法。陈先生是广东省陆丰市人,在珠海唐家湾镇经商,相对于珠海这个开放性都市,陆丰的民风民俗乃至民众个人的行为举止,会更有地域特色或者更原生态一些。媒体也基本都以“误会”、“虚惊一场”跟进报道。
到底孰是孰非?
说法一:证实两人是父女关系,并不一定就能证明是“误会”,是“虚惊一场”
的确,当事人陈某与女童存在父女关系,但这并不代表“亲昵行为”不受约束。其行为即使不能定性为“猥亵”,也是十分不妥的。
从视频来看,陈某把女童竖着,亲额头亲脸的行为没有问题。但当时女童不会掉下去也无其他危险,陈某如此有力地用双腿夹紧她并亲吻,这种“爱的方式”确实让人匪夷所思。而从女童的表情来看,她并不享受她和陈某之间的互动,且略有挣扎。纵使考虑陈某是广东省陆丰市人,当地民风民俗乃至民众个人的行为举止更原生态,其行为也十分“出格”。著名心理学家武志红就认为,陈某的行为“是有暗在且巨大的性能量在涌动”。
而猥亵儿童罪从法律上来说,泛指针对儿童实施的性交以外带有性的行为。侵犯的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这样的界定十分含糊,于是在司法实践常以“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来作为认定猥亵儿童罪的重要依据,这样的界定漏洞极大。首先,六岁以下的儿童也具备性别意识,心理学认为,大约到3岁时儿童的性别角色就已形成。
纵然视频中的行为不是猥亵,不涉及违法,当地警方也应据此继续核查,并不应将其作为事件定性的砝码。毕竟,能够证明陈某“十分疼爱女儿,日常生活中绝没有猥亵行为”的,主要是当事人陈某妻子的证言,再就是陈某自己所说的“试图哄女儿开心”(谁会自证其罪?),并无街道办事处、邻居街坊,或者是其他人的证言。
观点二:文化冲突导致的误会
面对陈先生的“出格”举动,除了出于保护女童利益的高度敏感之外,因文化冲突导致的误会应该“功不可没”。据报道,今年11月份,美国蒙特利公园市一名华裔妇女带着一名穿着开裆裤的小孩在公园散步,结果被白人女子误认为“虐童”而报警。其实,文化冲突并非国际才有,国内的城乡之间、沿海与内地之间、大城市与小城市之间、民族之间,因为风俗、文化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导致的误会可谓屡见不鲜。
说法三:对亵童零容忍,更应依法严打
中国人有入乡随俗一说,这应是双向的,适用于从城市到乡村,也适用于从乡村到城市。比如本次“猥亵”事件的男主角陈先生,既然到了珠海生活,就应该尽可能地适应珠海人的道德标准、行为方式,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当然,通过此事引起大家对猥亵儿童的关注,这也是好事,对亵童零容忍,更应依法严打。
中国家庭性侵儿童确实存在,但社会舆论却倾向不作“罪恶”假设
一、中国社会的舆论氛围一般倾向于不允许作熟人性侵儿童的“罪恶”假设
《21世纪中国性骚扰的调查实证》显示,人们对性骚扰的敏感程度与性骚扰发生的数量是成反比的,人们对性骚扰越敏感,性骚扰发生的数量越少。而中国家庭中性教育严重缺失,全国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状况抽样调查报告说,“碰到性骚扰该怎么办”的问题,有54%的家长没讲过,29.5%的家长讲过一点,大部分受害孩子在事前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性骚扰”、“性侵”。
实际上,大多数的中国父母,不仅未对孩子进行性教育,教会他们懂得身体上哪些部位为隐私部位,要禁止别人触摸。甚至还有意无意地毁坏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公共浴室,泳池更衣室中,家长带已具备性别意识的异性孩子进入更衣在中国见怪不怪)。作家陈岚在《幼童被性侵悲剧如何终结》一文中更直言,中国社会的舆论氛围倾向于不作熟人性侵儿童的“罪恶”假设。如果旁人提醒,也会被视为“其心何其歹毒也”:“他可是亲爹/叔/伯,你想到哪里去了?亏你想得出来!”甚至有过母亲在听亲生女儿状告父亲性侵时,责骂女儿撒谎的若干先例。
二、各种儿童被性侵悲剧频繁发生,且大部分侵害者确实是熟人甚至父母
近年来,随着各种幼童被性侵悲剧发生,保护儿童利益成了高度敏感的社会问题。中国儿童遭性侵被低估却是不争的事实,根据瑞银慈善基金会 (UBS Optimus Foundation)对各国侵害儿童状况的调查研究。在中国学生调查中8%的未成年人都反映遭受过不同程度的性侵犯(这个数据还被认为严重低估了),且未成年人中采集到的受性侵人数比例是家长报告的8倍之多。
而如此庞大的性侵儿童案件中,熟人甚至父亲作案不在少数。根据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儿童安全基金女童保护项目发布的《2013-2014年儿童安全教育及相关性侵案件情况报告》,过去一年曝光的192起性侵儿童案件中,陌生人犯案仅占38起,其余80.20%均为不同程度的熟人犯罪。而广州市的一项调查数据更直接将矛头指向父亲,称侵犯儿童人群中排在首位的是父亲,达到21%。
事实上,无论中外,有太多的案例已经证明,对于恋童癖来说,父(母)女(子)关系完全不可能成为阻碍他们实施犯罪的原因。更骇人听闻的是,某些儿童遭到父母同时染指。一家致力于性别平等倡导的NGO“新媒体女性”就曾报道过这样的案例,受害人小紫(化名)从4岁到6岁,一直频繁遭受性,且是被父母轮流实施性侵害。
如何防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
珠海公交猥亵事件如果放在中国台湾地区,情况则可能完全不一样。
一、若父母对子女的“亲昵行为”是潜在的家庭性侵,毫无疑问须严惩
2006年4月,台湾两名女童在学校向老师提起和父亲玩“挤痘痘”(肚子胀气时父亲帮其按摩肚子手碰到乳头,说那里有长痘痘),校方认为事态严重报警侦办,社政单位一度将两名女童送中途之家安置。地检署认定该父亲强制猥亵得逞,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诉。虽然一、二审均判决被告无罪,但也足见台湾对防范家庭亵童问题的零容忍。到了2011年,台湾高雄的一名父亲因抚摸其未满十四岁的女儿胸部及私处三次,被法院依强制猥亵罪判处三年六月,并赔偿其女儿生母十万元精神慰抚金。这样的定罪量刑还是念及其是隔着其女儿衣裤着手犯行。
当然,此次珠海公交猥亵事件中的女童只有三岁左右,与上述案例中女童的性意识醒悟程度不可相比。根据现有的证据证言也无法认定当事人陈某的行为构成猥亵。但这并不是就该“不声不响”的理由,如何发现潜在的家庭暴力性侵行为,又如何在保护隐私权的前提下介入调查,如何准确界定普通亲昵行为与猥亵行为,又如何为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暂居、食宿、这方面亟待向“精细入微”的先进地区学习。
例如德国、英国等国家的社工认定如果儿童正在遭受虐待,会将其家庭设为“高危家庭”,第一时间将儿童带离其家庭并妥善安置,而在所有儿童被虐案中,性伤害是警方和社工必查的项目之一。美国还制定了《儿童性侵害案件处理指南》,对儿童性侵案有一揽子的处理方案,不仅是事后惩戒,还有事先预防。
二、若父母“过度亲昵”因其对性教育懵懂无知,也须加强父职教育
此次珠海公交猥亵事件的争论中,有一种声音认为当事人陈某的行为只是“爱的方式不同无须上纲上线”。精神分析也认为,许多父亲并不明白如何与还不懂事的女儿亲密,他不能确定这里有无性色彩,会陷入一种内心冲突。
而中国爸爸确实当得少、不会当。今年年初,北京师范大学和世界学前教育组织联合发布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父亲在家庭教育中的缺失是中国社会的普遍现象。具体到性教育一块,父职教育就更加缺位了。
父亲容易否认小孩的性能量存在。这种否认导致,孩子有严重过度的性刺激,这或导致孩子性放纵,要么导致孩子的性压抑。父亲亲吻年幼的女儿当然可以,但要有分寸和尺度。瓜田李下,需要注意,国外父母亲吻自己的孩子一般也是亲吻额头,极少亲嘴的。中国儿童性教育专家胡萍在面对“爸爸带女儿洗澡可以洗到几岁”提问,给出的答案是孩子两岁半以后可以学着独立洗澡,不要他人陪伴,没必要让爸爸一直陪着洗。可见父母与子女的亲昵也必须是亲密有间的。
事实上,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相关保护,并不缺乏严厉的法律保障体系。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不满14周岁的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儿童犯罪要从重处罚。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载明,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并赋予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安司法部门等保护职责。
但问题在于,这些法律更侧重于事后惩戒,对于事先预防则着墨甚少,特别是在如何防范家庭人身侵害等问题上,还缺乏更加具体有效的规范,与西方国家“精细入微”的立法还有一定距离。如何发现潜在的家庭暴力性侵行为,又如何在保护隐私权的前提下介入调查,如何准确界定普通亲昵行为与猥亵行为,又如何为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暂居、食宿、教育保障等问题,需要引起立法者重视,并在上述法律的修缮,以及下步《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起草中,得到积极回应。 ——雨辰(法律学者)
要防范儿童遭遇家庭性侵等问题,中国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 本文主要文字素材源自腾讯评论、新京报评论及新浪微博,NGOCN综合整理,转载敬请注明出处
据该陈姓男子介绍,他当时的举动是试图哄女儿开心。对于网友的指责,陈先生的妻子表示委屈,她说丈夫十分疼爱女儿,认为网友因不理解其行为而产生误会,其实每个人表达爱的方式会有不同。然而,澄清并没有使事件消停,不少网友在网上抨击,“变态”“恶心”不绝于耳,还有人说“认为行为正常的请路过,认为行为不正常的请默默抱好自己家小孩远离”,并附上所谓的“小资料:恋童癖终身不可逆,所以美国儿童性犯罪者居住地终生必漆黄标志”。
“父女关系”和“妻子证言”让事件峰回路转,珠海警方通报称:确定陈某和女童为父女关系,无证据证明视频中的行为涉及违法。陈先生是广东省陆丰市人,在珠海唐家湾镇经商,相对于珠海这个开放性都市,陆丰的民风民俗乃至民众个人的行为举止,会更有地域特色或者更原生态一些。媒体也基本都以“误会”、“虚惊一场”跟进报道。
到底孰是孰非?
说法一:证实两人是父女关系,并不一定就能证明是“误会”,是“虚惊一场”
的确,当事人陈某与女童存在父女关系,但这并不代表“亲昵行为”不受约束。其行为即使不能定性为“猥亵”,也是十分不妥的。
从视频来看,陈某把女童竖着,亲额头亲脸的行为没有问题。但当时女童不会掉下去也无其他危险,陈某如此有力地用双腿夹紧她并亲吻,这种“爱的方式”确实让人匪夷所思。而从女童的表情来看,她并不享受她和陈某之间的互动,且略有挣扎。纵使考虑陈某是广东省陆丰市人,当地民风民俗乃至民众个人的行为举止更原生态,其行为也十分“出格”。著名心理学家武志红就认为,陈某的行为“是有暗在且巨大的性能量在涌动”。
而猥亵儿童罪从法律上来说,泛指针对儿童实施的性交以外带有性的行为。侵犯的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这样的界定十分含糊,于是在司法实践常以“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来作为认定猥亵儿童罪的重要依据,这样的界定漏洞极大。首先,六岁以下的儿童也具备性别意识,心理学认为,大约到3岁时儿童的性别角色就已形成。
纵然视频中的行为不是猥亵,不涉及违法,当地警方也应据此继续核查,并不应将其作为事件定性的砝码。毕竟,能够证明陈某“十分疼爱女儿,日常生活中绝没有猥亵行为”的,主要是当事人陈某妻子的证言,再就是陈某自己所说的“试图哄女儿开心”(谁会自证其罪?),并无街道办事处、邻居街坊,或者是其他人的证言。
观点二:文化冲突导致的误会
面对陈先生的“出格”举动,除了出于保护女童利益的高度敏感之外,因文化冲突导致的误会应该“功不可没”。据报道,今年11月份,美国蒙特利公园市一名华裔妇女带着一名穿着开裆裤的小孩在公园散步,结果被白人女子误认为“虐童”而报警。其实,文化冲突并非国际才有,国内的城乡之间、沿海与内地之间、大城市与小城市之间、民族之间,因为风俗、文化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导致的误会可谓屡见不鲜。
说法三:对亵童零容忍,更应依法严打
中国人有入乡随俗一说,这应是双向的,适用于从城市到乡村,也适用于从乡村到城市。比如本次“猥亵”事件的男主角陈先生,既然到了珠海生活,就应该尽可能地适应珠海人的道德标准、行为方式,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当然,通过此事引起大家对猥亵儿童的关注,这也是好事,对亵童零容忍,更应依法严打。
中国家庭性侵儿童确实存在,但社会舆论却倾向不作“罪恶”假设
一、中国社会的舆论氛围一般倾向于不允许作熟人性侵儿童的“罪恶”假设
《21世纪中国性骚扰的调查实证》显示,人们对性骚扰的敏感程度与性骚扰发生的数量是成反比的,人们对性骚扰越敏感,性骚扰发生的数量越少。而中国家庭中性教育严重缺失,全国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状况抽样调查报告说,“碰到性骚扰该怎么办”的问题,有54%的家长没讲过,29.5%的家长讲过一点,大部分受害孩子在事前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性骚扰”、“性侵”。
实际上,大多数的中国父母,不仅未对孩子进行性教育,教会他们懂得身体上哪些部位为隐私部位,要禁止别人触摸。甚至还有意无意地毁坏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公共浴室,泳池更衣室中,家长带已具备性别意识的异性孩子进入更衣在中国见怪不怪)。作家陈岚在《幼童被性侵悲剧如何终结》一文中更直言,中国社会的舆论氛围倾向于不作熟人性侵儿童的“罪恶”假设。如果旁人提醒,也会被视为“其心何其歹毒也”:“他可是亲爹/叔/伯,你想到哪里去了?亏你想得出来!”甚至有过母亲在听亲生女儿状告父亲性侵时,责骂女儿撒谎的若干先例。
二、各种儿童被性侵悲剧频繁发生,且大部分侵害者确实是熟人甚至父母
近年来,随着各种幼童被性侵悲剧发生,保护儿童利益成了高度敏感的社会问题。中国儿童遭性侵被低估却是不争的事实,根据瑞银慈善基金会 (UBS Optimus Foundation)对各国侵害儿童状况的调查研究。在中国学生调查中8%的未成年人都反映遭受过不同程度的性侵犯(这个数据还被认为严重低估了),且未成年人中采集到的受性侵人数比例是家长报告的8倍之多。
而如此庞大的性侵儿童案件中,熟人甚至父亲作案不在少数。根据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儿童安全基金女童保护项目发布的《2013-2014年儿童安全教育及相关性侵案件情况报告》,过去一年曝光的192起性侵儿童案件中,陌生人犯案仅占38起,其余80.20%均为不同程度的熟人犯罪。而广州市的一项调查数据更直接将矛头指向父亲,称侵犯儿童人群中排在首位的是父亲,达到21%。
事实上,无论中外,有太多的案例已经证明,对于恋童癖来说,父(母)女(子)关系完全不可能成为阻碍他们实施犯罪的原因。更骇人听闻的是,某些儿童遭到父母同时染指。一家致力于性别平等倡导的NGO“新媒体女性”就曾报道过这样的案例,受害人小紫(化名)从4岁到6岁,一直频繁遭受性,且是被父母轮流实施性侵害。
如何防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
珠海公交猥亵事件如果放在中国台湾地区,情况则可能完全不一样。
一、若父母对子女的“亲昵行为”是潜在的家庭性侵,毫无疑问须严惩
2006年4月,台湾两名女童在学校向老师提起和父亲玩“挤痘痘”(肚子胀气时父亲帮其按摩肚子手碰到乳头,说那里有长痘痘),校方认为事态严重报警侦办,社政单位一度将两名女童送中途之家安置。地检署认定该父亲强制猥亵得逞,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诉。虽然一、二审均判决被告无罪,但也足见台湾对防范家庭亵童问题的零容忍。到了2011年,台湾高雄的一名父亲因抚摸其未满十四岁的女儿胸部及私处三次,被法院依强制猥亵罪判处三年六月,并赔偿其女儿生母十万元精神慰抚金。这样的定罪量刑还是念及其是隔着其女儿衣裤着手犯行。
当然,此次珠海公交猥亵事件中的女童只有三岁左右,与上述案例中女童的性意识醒悟程度不可相比。根据现有的证据证言也无法认定当事人陈某的行为构成猥亵。但这并不是就该“不声不响”的理由,如何发现潜在的家庭暴力性侵行为,又如何在保护隐私权的前提下介入调查,如何准确界定普通亲昵行为与猥亵行为,又如何为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暂居、食宿、这方面亟待向“精细入微”的先进地区学习。
例如德国、英国等国家的社工认定如果儿童正在遭受虐待,会将其家庭设为“高危家庭”,第一时间将儿童带离其家庭并妥善安置,而在所有儿童被虐案中,性伤害是警方和社工必查的项目之一。美国还制定了《儿童性侵害案件处理指南》,对儿童性侵案有一揽子的处理方案,不仅是事后惩戒,还有事先预防。
二、若父母“过度亲昵”因其对性教育懵懂无知,也须加强父职教育
此次珠海公交猥亵事件的争论中,有一种声音认为当事人陈某的行为只是“爱的方式不同无须上纲上线”。精神分析也认为,许多父亲并不明白如何与还不懂事的女儿亲密,他不能确定这里有无性色彩,会陷入一种内心冲突。
而中国爸爸确实当得少、不会当。今年年初,北京师范大学和世界学前教育组织联合发布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父亲在家庭教育中的缺失是中国社会的普遍现象。具体到性教育一块,父职教育就更加缺位了。
父亲容易否认小孩的性能量存在。这种否认导致,孩子有严重过度的性刺激,这或导致孩子性放纵,要么导致孩子的性压抑。父亲亲吻年幼的女儿当然可以,但要有分寸和尺度。瓜田李下,需要注意,国外父母亲吻自己的孩子一般也是亲吻额头,极少亲嘴的。中国儿童性教育专家胡萍在面对“爸爸带女儿洗澡可以洗到几岁”提问,给出的答案是孩子两岁半以后可以学着独立洗澡,不要他人陪伴,没必要让爸爸一直陪着洗。可见父母与子女的亲昵也必须是亲密有间的。
事实上,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相关保护,并不缺乏严厉的法律保障体系。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不满14周岁的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儿童犯罪要从重处罚。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载明,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并赋予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安司法部门等保护职责。
但问题在于,这些法律更侧重于事后惩戒,对于事先预防则着墨甚少,特别是在如何防范家庭人身侵害等问题上,还缺乏更加具体有效的规范,与西方国家“精细入微”的立法还有一定距离。如何发现潜在的家庭暴力性侵行为,又如何在保护隐私权的前提下介入调查,如何准确界定普通亲昵行为与猥亵行为,又如何为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暂居、食宿、教育保障等问题,需要引起立法者重视,并在上述法律的修缮,以及下步《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起草中,得到积极回应。 ——雨辰(法律学者)
要防范儿童遭遇家庭性侵等问题,中国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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