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7|00
【潜在关联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有【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即前后十二个月是关联方的,其与上市公司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举例:
1、某无关联第三方甲向上市公司出售自己所持A公司的全部股权,约定A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后,甲可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则甲为关联方,股权转让为关联交易。
2、某企业甲曾是上市公司持有51%的控股子公司,后上市公司出让全部股权给无关联第三方乙,甲在转让股权之后12个月内又与上市公司发生了交易。甲视为关联方,交易视为关联交易。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有【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即前后十二个月是关联方的,其与上市公司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举例:
1、某无关联第三方甲向上市公司出售自己所持A公司的全部股权,约定A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后,甲可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则甲为关联方,股权转让为关联交易。
2、某企业甲曾是上市公司持有51%的控股子公司,后上市公司出让全部股权给无关联第三方乙,甲在转让股权之后12个月内又与上市公司发生了交易。甲视为关联方,交易视为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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