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10|17
【解散、清算与注销的关系】
一、公司法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法》第181条1-5项: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3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清算的启动
存在《公司法》181条除第3项外的4种情形,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即,“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的,不需要清算。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转向破产清算程序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四)清算结束后申请注销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破产法
(一)申请破产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宣告破产前的终结破产程序——挽回
1、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在上述场合(第108条),终结破产程序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解散、注销。
2、以下情形的终结破产程序为例外(未经宣告破产的终结破产程序):
(1)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第43条)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第105条)
(三)宣告破产——谈崩
发生下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1、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第78条、79条、88条)
2、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第93条)
3、裁定终止和解程序(第99条)
4、裁定和解协议无效(第103条)
5、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第104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四)宣告破产后的终结破产程序——消灭
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公司法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法》第181条1-5项: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3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清算的启动
存在《公司法》181条除第3项外的4种情形,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即,“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的,不需要清算。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转向破产清算程序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四)清算结束后申请注销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破产法
(一)申请破产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宣告破产前的终结破产程序——挽回
1、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在上述场合(第108条),终结破产程序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解散、注销。
2、以下情形的终结破产程序为例外(未经宣告破产的终结破产程序):
(1)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第43条)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第105条)
(三)宣告破产——谈崩
发生下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1、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第78条、79条、88条)
2、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第93条)
3、裁定终止和解程序(第99条)
4、裁定和解协议无效(第103条)
5、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第104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四)宣告破产后的终结破产程序——消灭
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我来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