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如果减值,说明期满后不能收到全额本息,应该减值到Present value of future cashflow discounting at original effective rate,换句话说,利息收入确认多少并不是计算出来的而是未来估计最多能收到多少利息而确认的,根据IAS 39 Financial asset Impairment
啊,我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 1、贷款减值后,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贷款-已减值 直接抵减本金,减少摊余成本。 2、确认利息收入 借:贷款减值准备 贷:利息收入 ※我的问题是: 1、可不可以确认利息收入时,直接借记贷款-已减值。是不是确认利息收入一定要抵减“贷款减值准备”,这样处理的逻辑是什么?
中国会计准则的逻辑是贷款资产发生减值时,dr 减值准备 Cr 贷款 那么你减值后,又收到当初减值时没有估计的现金流,说明当初减值时的会计估计不准确,应该做追溯调整,于是调整当初做的减值准备,但这个reversal不应超过当初减值的金额,不然就违反了谨慎性原则 直接调整贷款的账面金额是IAS允许的做法,中国应该不许的(固定资产不也有个减值准备,这两个思路应该一样的)
贷款如果减值,说明期满后不能收到全额本息,应该减值到Present value of future cashflow discounting at original effective rate,换句话说,利息收入确认多少并不是计算出来的而是未来估计最多能收到多少利息而确认的,根据IAS 39 Financial asset Impairment
啊,我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
1、贷款减值后,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贷款-已减值
直接抵减本金,减少摊余成本。
2、确认利息收入
借:贷款减值准备
贷:利息收入
※我的问题是:
1、可不可以确认利息收入时,直接借记贷款-已减值。是不是确认利息收入一定要抵减“贷款减值准备”,这样处理的逻辑是什么?
中国会计准则的逻辑是贷款资产发生减值时,dr 减值准备 Cr 贷款
那么你减值后,又收到当初减值时没有估计的现金流,说明当初减值时的会计估计不准确,应该做追溯调整,于是调整当初做的减值准备,但这个reversal不应超过当初减值的金额,不然就违反了谨慎性原则
直接调整贷款的账面金额是IAS允许的做法,中国应该不许的(固定资产不也有个减值准备,这两个思路应该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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