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02|16
【房屋未经登记是否能被确认为物权】
《物权法》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注:物权法定原则。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注: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动产登记生效。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注:在特定条件下的不动产物权之设立和消灭(仅限于设立和消灭,不包括变更和转让),可以不登记。譬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可以设立物权。但违法建造的房屋不能被确认为物权。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注:转让合法建造的房屋——该房屋设立时未经登记——必须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的转移。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注:有效合同+登记=物权变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综上,合法建造但未经登记的房屋可以被认定为不动产物权;但违法建造的房屋不能被确认为不动产物权,
《物权法》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注:物权法定原则。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注: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动产登记生效。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注:在特定条件下的不动产物权之设立和消灭(仅限于设立和消灭,不包括变更和转让),可以不登记。譬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可以设立物权。但违法建造的房屋不能被确认为物权。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注:转让合法建造的房屋——该房屋设立时未经登记——必须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的转移。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注:有效合同+登记=物权变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综上,合法建造但未经登记的房屋可以被认定为不动产物权;但违法建造的房屋不能被确认为不动产物权,
分析得很好,是否还缺了最后总结部分?
把逗号改成句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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